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員工能夠安心將子女送托,營造優質托
育環境,以提升本府員工子女托育品質,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以府人
給字第一0三三一一三六000號函訂定「臺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政府附
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幼兒園經費作業規定」。嗣於一百零八年
六月六日將「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社區公共托育
家園」(以下簡稱公共托育家園)納入補助對象,爰修正法規名稱為「臺
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幼兒園及社區
公共托育家園經費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另為落實本府公
文減章政策及鼓勵「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幼兒園
」(以下簡稱原幼兒園)及公共托育家園之托育人員久任,新增補助項目
可用於提升員工福利及薪資,分別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及一百十年
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本作業規定及其附表。
茲為配合行政院推動之重大政策,原幼兒園一百十學年度轉型為非營利幼
兒園,名稱變更為「臺北市市政大樓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臺北市
公務人員協會辦理)」(以下簡稱非營利幼兒園);又依本府一百十年十
一月十六日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補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其修正重
點係因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要求受補(捐)助對象提供其執行經費之
支用單據,係供機關管控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非屬會計法第五十二
條所定之原始憑證,爰將支出憑證及原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並刪除支
出憑證之相關處理規定,另為管控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修正支用單
據於審核後得退還受委託單位或自行保存支用單據之結報方式;據此,配
合修正本作業規定之法規名稱及相關條文。
本次共修正八點及附表一至四,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非營利幼兒園名稱修正,爰將本作業規定法規名稱修正為「臺北
市政府補助臺北市市政大樓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臺北市公務
人員協會辦理)及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社區
公共托育家園經費作業規定」,並修正補助對象名稱。(修正本作業
規定名稱及第二點)
二、配合實際作業需求,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及公共托育家園應於當年一月
底前將當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函送本府人事處。(修正第五點)
三、配合補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修正及實際作業需求,修正受委託單位辦
理補助經費結報作業之執行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及條號遞移。(修
正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點)
四、配合本作業規定修正及依實際使用情形,除附表一酌作文字修正外,
另將原附表二「領據」及原附表三「各機關實際補助(受委託單位名
稱)金額情形表」,合併修正為附表二「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實際補助
(受委託單位名稱)經費結報收支清單」,刪除原附表三,原附表四
之表號併同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