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所有條文

一、為確實執行本府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事項,除依本府七十八年春字第
    四十一期所頒「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外,茲就各機關內單位主管、人
    事單位、會計單位所負權責補充規定如下:
    (一)單位主管:負責單位內所屬員工「加班事項」之事先指派,並
          負審核員工加班事項之全責。
    (二)人事單位:負責登錄並管制員工「加班時數」事項。
    (三)會計單位:負責有關員工加班經費預算控制事項及審核員工加
          班金額事宜。

二、至本府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之「加班請示單」或「加班指派單」及「
    加班費請領清冊」,其作業程序及權責如下:
    (一)「加班請示單」或「加班指派單」部份:
          員工加班事項,由機關內單位主管基於業務需要,事先指派,
          並填具「加班請示單」(或加班指派單),由單位主管簽章後
          ,送人事室登錄,人事室依出(退)勤紀錄及該「請示單」(
          或指派單)所填具之「加班時間」,核對登錄「加班時數」,
          免予會章。
    (二)「加班費用請領清冊」部份:
          人事單位彙整機關內各單位之「加班請示單」(或指派單)並
          登錄後,還請各單位據以填具「加班費用請領清冊」,由各單
          位主管簽章後,送會人事單位,由主辦人事人員簽章,再送會
          會計單位審核加班金額併陳機關首長批示後,據以請領加班費
          用。

三、至本府各「工程機關」及設置「簽到簿」或應業務需要至辦公處所以
    外地區加班者之單位,宜依各特別之狀況,確實查證員工之加班時間
    。

四、各機關應依上開補充規定及程序,自行設計適當表格,據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