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實執行本府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事項,除依本府七十八年春字第
四十一期所頒「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外,茲就各機關內單位主管、人
事單位、會計單位所負權責補充規定如下:
(一)單位主管:負責單位內所屬員工「加班事項」之事先指派,並
負審核員工加班事項之全責。
(二)人事單位:負責登錄並管制員工「加班時數」事項。
(三)會計單位:負責有關員工加班經費預算控制事項及審核員工加
班金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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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本府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之「加班請示單」或「加班指派單」及「
加班費請領清冊」,其作業程序及權責如下:
(一)「加班請示單」或「加班指派單」部份:
員工加班事項,由機關內單位主管基於業務需要,事先指派,
並填具「加班請示單」(或加班指派單),由單位主管簽章後
,送人事室登錄,人事室依出(退)勤紀錄及該「請示單」(
或指派單)所填具之「加班時間」,核對登錄「加班時數」,
免予會章。
(二)「加班費用請領清冊」部份:
人事單位彙整機關內各單位之「加班請示單」(或指派單)並
登錄後,還請各單位據以填具「加班費用請領清冊」,由各單
位主管簽章後,送會人事單位,由主辦人事人員簽章,再送會
會計單位審核加班金額併陳機關首長批示後,據以請領加班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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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本府各「工程機關」及設置「簽到簿」或應業務需要至辦公處所以
外地區加班者之單位,宜依各特別之狀況,確實查證員工之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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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依上開補充規定及程序,自行設計適當表格,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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