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人給字第 10760027732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待遇福利目

立法總說明

本府為補充說明「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之規
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八日以臺北市政府府人四字第八00一七二
九三號函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補充規定全
文四點。
有關該補充規定第一點,就各機關內單位主管、人事單位、會計單位所負
權責補充規定,依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主會字第一0三0五0
三三三號函修訂之「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業已明定有關加班費,總務、人事、會計、業務單位及當事人權責分
工事項。
至該補充規定第二點,本府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之「加班請示單」或「加
班指派單」及「加班費請領清冊」,其作業程序及權責,依「各機關加班
費支給要點」第一點規定,加班費之支給,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
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另本府亦將該點納入「臺北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原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
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加班費之支給,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
班時間以外,事先填具加班請示單,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並
據以填具加班費用請領清冊,簽請機關首長批准後核發。
該補充規定第三點,至本府各「工程機關」及設置「簽到簿」或應業務需
要至辦公處所以外地區加班者之單位,宜依各特別之狀況,確實查證員工
之加班時間。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一點已明定,免刷卡員工加
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另本府亦
將該點納入「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原臺北市
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項規定,免刷卡或
無法刷卡之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紀錄。
該補充規定第四點,各機關應依上開補充規定及程序,自行設計適當表格
,據以實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四點業已規定,各機關應就加
班費之支給訂定管制要點,並得審酌業務需要、機關特性及財政狀況等因
素訂定。且本府修正訂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原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二項規
定,各機關得審酌業務需要、機關特性及財政狀況等因素,另就加班費之
支給訂定管制作業規範。
綜上,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
,本府各機關檢視及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應予停止適用:5.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補充規定已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
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各機關加班費支給
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規範,為簡化
法規,爰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停止適用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
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補充規定。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