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會計制度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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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府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
    度(草案),特依會計法第十八條規定,設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會計制
    度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除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兼任召集人、主
    計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外,並延聘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行政院主
    計處、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及本府財政局各一人、本府主計處三人組
    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研提會計制度審查方向、原則及作業程序。
  (二)審查會計制度草案。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小組之召集人指派之。
    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綜理幕僚作業,並置幹事十二人,由本府財政局
    及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參與作業。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委員於會前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得以其提供意見之會計制度(草案
    )總字數核算,另支領審查費。

六、本小組所需費用在本府主計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覈實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