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府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
度(草案),特依會計法第十八條規定,設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會計制
度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除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兼任召集人、主
計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外,並延聘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行政院主
計處、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及本府財政局各一人、本府主計處三人組
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研提會計制度審查方向、原則及作業程序。
(二)審查會計制度草案。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小組之召集人指派之。
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綜理幕僚作業,並置幹事十二人,由本府財政局
及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參與作業。
|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委員於會前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得以其提供意見之會計制度(草案
)總字數核算,另支領審查費。
|
六、本小組所需費用在本府主計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覈實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