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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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會計制度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30日

制定依據

1. 會計法 中華民國061年04月15日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
  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
  ,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
  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
  頒行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