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呆帳處理稽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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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
    處理本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以下簡稱住宅基金)呆帳
    案件,特設呆帳處理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處理事務如下:
  (一)住宅基金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轉銷呆帳之審查事項。
  (二)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總幹事兼任;委員三人,由本會財務組
    組長、審核組組長、會計員兼任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財務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審查事務;其有關幕僚作業等,由財務組派員兼辦。

五、本小組以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以召
    集人為主席,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轉銷呆帳案件之要件規定如下:
  (一)借款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本息時,承辦銀行應以電話或書面催告
        。
  (二)經催告未清償且積欠本息達六個月者,承辦銀行應向法院聲請強
        制執行。
  (三)依前款規定辦理催收程序逾二年未受清償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
        後,轉銷為呆帳。

七、擬轉銷呆帳案件,承辦銀行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報本小組審查:
  (一)本府公教住宅貸款無法收回款項明細表影本。
  (二)催收紀錄相關資料影本。
  (三)法院核發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影本。
  (四)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影本。
  (五)墊付訴訟費用相關資料影本。

八、轉銷呆帳案件經本小組審查,如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
    ,應簽報本會兼主任委員核可,並提請本會委員會同意後,於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列表報審計機關備查;如經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
    注意者,應經本會兼主任委員核可,於提請本會委員會議決後二個月
    內,函復承辦銀行應承擔之責任,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本府人事
    處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九、經本會委員會議決同意轉銷呆帳案件,應移請本會會計單位先行沖轉
    ,並通知承辦銀行;屬本會向承辦銀行融資並委託貸放案件,其轉銷
    呆帳損失,除承辦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負擔之損失外,餘由
    本會住宅基金承受。

十、經依規定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什
    項收入。

十一、經依規定程序轉銷呆帳之各項逾期欠款債權及催收款,應由承辦銀
      行、本會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不得遺漏。其債權憑證
      承辦銀行應妥慎保管,除注意民法之債權憑證求償時效外,並應隨
      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依法訴
      追。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準用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
      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