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
處理本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以下簡稱住宅基金)呆帳
案件,特設呆帳處理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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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處理事務如下:
(一)住宅基金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轉銷呆帳之審查事項。
(二)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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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總幹事兼任;委員三人,由本會財務組
組長、審核組組長、會計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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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財務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審查事務;其有關幕僚作業等,由財務組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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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以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以召
集人為主席,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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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轉銷呆帳案件之要件規定如下:
(一)借款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本息時,承辦銀行應以電話或書面催告
。
(二)經催告未清償且積欠本息達六個月者,承辦銀行應向法院聲請強
制執行。
(三)依前款規定辦理催收程序逾二年未受清償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
後,轉銷為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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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擬轉銷呆帳案件,承辦銀行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報本小組審查:
(一)本府公教住宅貸款無法收回款項明細表影本。
(二)催收紀錄相關資料影本。
(三)法院核發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影本。
(四)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影本。
(五)墊付訴訟費用相關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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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轉銷呆帳案件經本小組審查,如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
,應簽報本會兼主任委員核可,並提請本會委員會同意後,於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列表報審計機關備查;如經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
注意者,應經本會兼主任委員核可,於提請本會委員會議決後二個月
內,函復承辦銀行應承擔之責任,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本府人事
處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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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本會委員會議決同意轉銷呆帳案件,應移請本會會計單位先行沖轉
,並通知承辦銀行;屬本會向承辦銀行融資並委託貸放案件,其轉銷
呆帳損失,除承辦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負擔之損失外,餘由
本會住宅基金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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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依規定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什
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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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依規定程序轉銷呆帳之各項逾期欠款債權及催收款,應由承辦銀
行、本會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不得遺漏。其債權憑證
承辦銀行應妥慎保管,除注意民法之債權憑證求償時效外,並應隨
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依法訴
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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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準用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
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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