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
(二)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九財字第0六0六0號函訂
之「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
程序」。
(三)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台八十九財字第0七八三四號函,對
國民住宅、公教住宅及勞工住宅等政策性貸款受災戶,擬比照「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由原承貸金融機構承受受
災戶原房屋貸款餘額之規定辦理一案,原則同意備查。
(四)中央銀行(以下簡稱央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修訂之「九二
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
(五)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一七八號
函研商九二一震災國民住宅、公教住宅及勞工住宅等政策性貸款
受災戶原貸款餘額之承受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事項。
(六)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八十九住福企字
第三0八六九四號函訂「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與九二一震
災受災戶協議承受貸款餘額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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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免除九二一震災受災公教住宅貸款戶其建物貸款餘額,以減輕其財
務負擔,協助其重建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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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議承受條件及申請文件
(一)協議承受條件:
1.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住宅貸款戶。
2.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住宅貸款戶其提供擔保之房
屋,因震災毀損,經政府機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認定屬於全倒或半倒並拆除者。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政府機關出具之全倒、半倒證明文件。
3.房屋拆除證明文件。
4.建物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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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限
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不可
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以致未能在規定期限申請者,應舉證並最遲於九
十四年二月四日以前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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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辦理程序
(一)各受災戶應向原核貸機關即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
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託之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貸款銀行)之分行申請辦理。
(二)貸款銀行經書面審查及核定後辦理協議承受,並函送本會備查。
審查時如有疑義,必要時得赴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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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協議承受原則
協議承受部分,以公教住宅貸款受災戶至九二一震災日止,尚未償還
原貸款餘額扣除該筆貸款初貸時土地抵押品部分之貸款額(以貸款銀
行核貸時審核估價表所列之土地放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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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和解條件
(一)經與本會委託之貸款銀行協議辦理承受之公教住宅貸款戶,應移
轉其基於建物對第三人(如建商、營造廠商、保險公司等)之求
償權,並協助原貸款銀行取得代位求償權,其範圍以貸款餘額為
上限:另協議承受後,如有產生屬於原擔保品建物之權益,由原
貸款銀行取得,並移轉本會。
(二)公教住宅貸款戶與本會委託之貸款銀行達成協議承受建物部分貸
款餘額時,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應由貸款戶繼續償還貸款本息
,但得依本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府人住字第八八0七七四八九
00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府人住字第八八0八九一九0
0號函之相關規定申請緩期繳交本息,寬緩期間為五年。
(三)經辦妥協議承受建物部分貸款餘額後,該基地經政府依法令劃定
為不能建築使用之地區,而辦理徵收補償時,原貸款銀行於扣除
續貸之土地貸款金額後,仍得優先就原承受建物之金額扣償,如
有餘額再交付原公教住宅貸款戶。
(四)公教住宅貸款戶與原貸款銀行達成協議承受者,原貸款銀行即放
棄,該項房屋貸款擔保品建物部分之債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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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帳務處理
(一)受災戶與本會委託之貸款銀行達成協議後,其承受建物貸款餘額
部分,由貸款銀行沖銷受災戶貸款餘額,並依貸款年度分別列冊
向本會申請核撥歸墊。
(二)未承受之土地貸款金額緩繳本息部分,由貸款銀行每個月請領補
貼利息時,應將九二一震災所增加之貼補利息分繕,並註記其計
算方式列冊函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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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辦金融機構與作業原則
(一)本作業由公教住宅貸款銀行受理及承辦,本會與貸款銀行並另訂
委託契約書。
(二)原公教住宅貸款建物餘額部分,協議由本會承受者,委由貸款銀
行按月向央行申請利息補貼,並將該款項分別撥入本會於貸款銀
行設立之「住宅貸款專戶」後,與「辦理九二一震災承受災民毀
損房屋及其土地清單」函送本會。並善盡受委託管理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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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一)公教住宅貸款受災戶與本會達成協議承受後,於辦理移轉手續時
所產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及費用,均由原公教住宅貸款戶負擔。
(二)原公教住宅貸款受災戶建物部分貸款經協議承受後,於新台幣三
五0萬元額度內,如有餘額,再依規定自行向央行申請提撥郵政
儲金轉存款辦理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重建家園專案融資。
(三)九二一震災公教住宅貸款受災戶除依本作業注意事項,申辦協議
承受建物外,尚可依相關規定選擇辦理救助措施如下:
1.公教住宅貸款戶自受災日起全倒、半倒者,土地部分之貸款仍
可向本會申請辦理本息展延五年。
2.未辦理承受之公教住宅貸款戶,其未償還餘額仍繼續繳付本息
者,可自行申請央行利息補貼。
3.依央行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
注意事項辦理購屋、重建、修繕等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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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由貸款銀行與受災貸款戶參酌本注意事項第
一點所載各依據事項協議之,並將協議結果函送本會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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