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輔導協助異常徵候人員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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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各機關學校團隊績效,重視員工
    (不含教師)輔導工作,並對異常徵候人員予以輔導協助,特訂定本
    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異常徵候人員,指員工有工作適應不良、工作效能衰
    退、情緒失衡、妨害興利或行為異常等徵候者。

三、各級單位主管或同儕間,察覺同仁出現異常徵候時,應主動向上級主
    管反映。

四、本作業原則權責分工如下:
  (一)機關首長:綜理督導相關作業,並核定輔導協助結果。
  (二)機關副首長或幕僚長:輔佐機關首長督導各級單位主管、人事主
        管或協談業務承辦人、政風人員落實以下分工事項,並承機關首
        長之命擔任第六點輔導小組之召集人。
  (三)各級單位主管:落實相關作業,確實協助輔導異常徵候人員,並
        作成平時考核紀錄表等書面紀錄;每年並按比例參加主管輔導協
        助異常徵候人員研習課程,以提升輔導效益。
  (四)人事主管或協談業務承辦人:加強宣導及協助機關落實相關作業
        ,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資訊。
  (五)政風人員:對於異常徵候人員涉及政風案件之查辦,或於其有危
        及自身或他人安全之虞時,提供必要之防護措施。

五、各級單位主管對於異常徵候人員,其不影響工作者,應持續予以關心
    、關懷,並追蹤瞭解其改善情形;其已明顯影響工作能力或工作效能
    持續衰退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向機關首長報告。
  (二)儘速安排與當事人晤談,必要時並透過當事人之關係人(如家人
        、配偶、至親友人等)或同仁等,瞭解其問題癥結所在,建立協
        助輔導機制。
  (三)將其工作表現及單位輔導協助情形詳予記錄,並摘要記載於平時
        考核紀錄表,定期追蹤;惟重大異常事件應立即密陳機關首長,
        俾利提升輔導時效。
  (四)必要時得成立輔導小組專案協助輔導。

六、前點所稱輔導小組其組成以 5至 7人為原則,除由異常徵候人員直屬
    單位主管、政風、人事主管為當然成員外,餘由機關首長指定當事人
    信任(得由當事人建議)或同單位人員推舉之同仁 1至 2人,並指定
    副首長或幕僚長 1人為召集人,必要時並得外聘專家學者協助。
    輔導小組應定期與當事人會談、溝通,並作成書面紀錄。

七、各機關學校對於異常徵候人員,其不屬於個人生(心)理因素(例如
    :家中有新生兒誕生、個人經濟問題、涉入法律爭訟事件等。)所造
    成者,以持續關心、關懷處理,並依照本府員工協助服務要點,提供
    同仁必要之協助。

八、各機關學校對於異常徵候人員,其屬於個人生(心)理、精神因素(
    例如:罹精神官能症、精神病等。)所造成者,應確實追蹤其後續發
    展情形,鼓勵或安排同仁向本府員工協談室申請諮商輔導服務,或請
    本府員工協談室安排專業人員前往該機關學校,藉由專家之判斷並建
    議,提供各項必要之協助及預防措施。

九、各機關學校對於前點之異常徵候人員,應多予瞭解,協調單位主管、
    員工協談室做妥適防處(輔導)作為,保持密切聯繫,並得經徵求當
    事人同意後,安排轉介其他諮商機構,或依精神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十、各機關學校對於異常徵候人員,得採行調整職務內容、改變工作環境
    等協助性措施,亦得由服務單位指定專責人員就當事人之工作施予適
    當之輔導。

十一、各機關學校對於異常徵候人員出現自傷、攻擊他人之行為者,應建
      立相關防護措施。

十二、各機關學校對於輔導協助之異常徵候人員,其平時考核紀錄表應定
      期密陳機關首長核閱,已成立輔導小組專案協助輔導者,另應檢附
      個案輔導評鑑書面紀錄(如附表),作為後續處置之重要參考依據
      ,輔導期間以 6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業
      人員建議,予以延長,延長期間至多以 6個月為限。
      前項輔導期間應扣除連續請假達 1個月以上之期間。

十三、各機關學校對於有異常徵候人員,其於輔導期間如有涉及公務人員
      考績法暨施行細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各機關學校工作規則等規定應予懲處情事者,仍應依其情節輕重作
      成行政處分,惟得視個案情形,衡量情節,並依當事人接受諮商輔
      導或就醫情況,酌予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十四、各機關學校對於有異常徵候人員經過輔導並評鑑後,其改善成效有
      限者,得視個案需要,持續安排接受輔導或協助就醫,並得依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或當事人適用之法令,核予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其
      異常徵候持續惡化且輔導無效者,如係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依公務人
      員退休法第 6條、第 7條之規定,如係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各依其
      適用法令,辦理資遣或退休(職)。

十五、各機關學校輔導協助異常徵候人員,其成效良好者,相關有功人員
      得予行政獎勵。

十六、本作業原則應配合本府強化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優汰劣實施計畫之期
      程檢討評估成效,並由本府人事處彙整轉知本府各機關學校值得分
      享之輔導協助經驗。

十七、本府主計、政風、人事機構異常徵候人員,由本府主計處、政風處
      、人事處,依本作業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