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市政發展、強化施政品質,得遴
    聘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人士擔任市政顧問,提供市政建議,並備諮詢
    ,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政顧問依市政業務性質及其專長分組,並由相關機關負責各組行政
    事務,各分組情形及其幕僚機關如附表一。

三、市政顧問得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各學術或專業領域具有卓著聲譽,對市政發展或市政建設可提
          供諮詢。
    (二)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績效顯著。
    (三)其他熱心市政建設且對市政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四、市政顧問主要任務如下:
    (一)提供市長、各幕僚機關首長政策諮詢。
    (二)應邀與市長、各幕僚機關首長開會提供建議,會議結論轉發各
          幕僚機關追蹤管考。
    (三)提供市政書面建議,陳報市長核閱後,轉發相關局處研處,並
          請各幕僚機關回覆。
    (四)應邀參加市府相關委員會或重要會議。

五、市政顧問遴聘程序如下:
    (一)新任市長就職後,由本府人事處函請各幕僚機關推薦,經彙整
          推薦名單後,簽報市長核准,並指派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
          人三至五人。
    (二)市長交聘人選,由人事處簽辦。
    (三)各幕僚機關得隨時依市政需要,專案簽報市長核准增聘、改聘
          。
    (四)各幕僚機關推薦人選時,應檢附自主檢核表(附表二)及市政
          顧問名冊(附表三),並加會本府人事處。
    (五)市政顧問人選奉核准後,由本府人事處以市長名義發給聘書,
          市長交聘人選聘書由市長指派之人員致送,並由本府人事處通
          知幕僚機關;幕僚機關簽報核准者,由各幕僚機關致送。

六、市政顧問得跨組聘任,最多以二個組為限。

七、市政顧問為榮譽職,聘期二年一任,惟不得逾該任市長任期,其聘期
    於該任市長任期屆滿時當然終止。但因個人因素請辭者,得隨時終止
    。

八、市政顧問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各幕僚機關認定並簽報市長核可
    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
          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七)因故無法行使職權者。
    前項解聘案件應併附自主檢核表,加會本府人事處,並於核定後由本
    府人事處辦理解聘事宜。

九、各組市政顧問幕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該組市政顧問、總召集人、
    副總召集人就本府重大市政建設議題進行諮詢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
    次,會議紀錄由各組幕僚機關首長核准後,送市長室參閱及請相關機
    關據以執行,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市長室設置市政顧問專責窗口,主動徵詢或接受市政建議,相關幕僚
    作業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協助辦理。

十、市政顧問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出席情形,支領出席費。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