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政顧問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各幕僚機關認定並簽報市長核可
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
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七)因故無法行使職權者。
前項解聘案件應併附自主檢核表,加會本府人事處,並於核定後由本
府人事處辦理解聘事宜。
|
九、各組市政顧問幕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該組市政顧問、總召集人、
副總召集人就本府重大市政建設議題進行諮詢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
次,會議紀錄由各組幕僚機關首長核准後,送市長室參閱及請相關機
關據以執行,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市長室設置市政顧問專責窗口,主動徵詢或接受市政建議,相關幕僚
作業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協助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