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任字第1093007305號函修正 發布第8點及第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一、本府為集思廣益,借重各學者專家之專業知識,提供本府施政方向之
    參考,於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以府人任字第一0二三一0四五九
    00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以下簡稱遴聘要點
    )。另為應實務需求,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及一百零八年九月十
    日修正遴聘要點,增設市政顧問組別、增訂市政顧問主要任務、明定
    市政顧問為榮譽職及刪除附表核章欄位等規定。
二、為增進行政效能,本府各組市政顧問幕僚機關召開相關市政顧問諮詢
    會議,其會議紀錄毋須簽報市長。另為利市政顧問名單符合實際,增
    列解聘規定,爰就遴聘要點部分規定檢討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解聘情形(修正規定第八點)。
    (二)修訂市政顧問諮詢會議之會議紀錄由各組幕僚機關首長核准後
          ,並送市長室參閱(修正規定第九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市政顧問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各幕僚機關認定並簽報市長核可
    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
          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七)因故無法行使職權者。
    前項解聘案件應併附自主檢核表,加會本府人事處,並於核定後由本
    府人事處辦理解聘事宜。

九、各組市政顧問幕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該組市政顧問、總召集人、
    副總召集人就本府重大市政建設議題進行諮詢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
    次,會議紀錄由各組幕僚機關首長核准後,送市長室參閱及請相關機
    關據以執行,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市長室設置市政顧問專責窗口,主動徵詢或接受市政建議,相關幕僚
    作業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