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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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提升施政效能,推廣
    反貪腐意識,特設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政風
    業務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政風處就下列有關人員報請市長聘(派
    )兼之:
    (一)秘書長。
    (二)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法務局局長。
    (四)人事處處長。
    (五)政風處處長。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外聘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二分之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三、本會委員於聘(派)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政風處簽報市
    長核定後解聘(派)之:
    (一)經政黨初選獲提名為候選人或向監察院申請政治獻金專戶時或
          成立競選辦公室等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情事。
    (二)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四)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五)與受調查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或承攬等交易行為,
          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六)違反第六點之迴避規定或保密義務。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及法令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及督導事項。
    (三)推廣企業反貪腐意識等促進企業廉能宣導事項。
    (四)本府防貪、肅貪、公務倫理、透明化措施及行政效能之策進事
          項。
    (五)重大工程、採購及施政計畫之策進建議。
    (六)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治理事項與廉政會報之舉辦。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府內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社會公正人士及專
    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通知相關機關列席並提出報告。

六、委員關於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辦理。
    本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受邀單位或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
    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事務;其有關幕僚作業,由政風處派員兼辦。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政風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