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739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政風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政風
    業務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政風處就下列有關人員報請市長聘(派
    )兼之:
    (一)秘書長。
    (二)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法務局局長。
    (四)人事處處長。
    (五)政風處處長。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外聘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二分之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