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之
審核事宜,依「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八
點第二項規定,召開本府審核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會議(以
下簡稱本會議),並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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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議主席由本府副市長擔任,其餘由法務局、人事處、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主計處、政風處各派簡任層級以上代表一人及府外專家、
學者三人與會。
本會議與會之府外專家、學者相關費用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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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議審核下列事項:
(一)有關「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八點第
一項所定受理檢舉機關函送本府審核發給檢舉獎金案件之審核事
項。
(二)有關「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四點至
第七點所定與獎勵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有關之檢舉獎金額度
或分配方法之審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檢舉獎金核發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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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議視業務需要採不定期方式召開,並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議之召開,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政風機構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
本會議不對外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保
密。
本會議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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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議與會人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本會議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會議主席得要求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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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議幕僚作業,由政風處派員辦理,有關會議之決議應製作會議紀
錄。但會議紀錄不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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