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審核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會議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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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之
    審核事宜,依「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八
    點第二項規定,召開本府審核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會議(以
    下簡稱本會議),並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會議主席由本府副市長擔任,其餘由法務局、人事處、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主計處、政風處各派簡任層級以上代表一人及府外專家、
    學者三人與會。
    本會議與會之府外專家、學者相關費用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會議審核下列事項:
  (一)有關「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八點第
        一項所定受理檢舉機關函送本府審核發給檢舉獎金案件之審核事
        項。
  (二)有關「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四點至
        第七點所定與獎勵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有關之檢舉獎金額度
        或分配方法之審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檢舉獎金核發之事項。

四、本會議視業務需要採不定期方式召開,並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議之召開,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政風機構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
    本會議不對外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保
    密。
    本會議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為之。

五、本會議與會人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本會議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會議主席得要求其迴避。

六、本會議幕僚作業,由政風處派員辦理,有關會議之決議應製作會議紀
    錄。但會議紀錄不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