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審核貪污瀆職不法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貪瀆案件檢舉獎金之審核事宜,
    依「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設
    立臺北市政府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八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法務局代表一人。
  (二)人事處代表一人。
  (三)政風處代表一人。
  (四)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
    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所
        定受理檢舉機關函送本府審核發給獎金案件之審核事項。
  (二)有關「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第四點至第七點
        所定與獎勵檢舉貪瀆有關之檢舉獎金額度或分配方法之審核事項
        。
  (三)其他有關檢舉獎金核發之事項。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採不定期方式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
    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
    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及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之召開,應邀請主計處派代表一人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受
    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到場說明,或通知檢舉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
    意見。
    本會會議不對外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
    保密。

五、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會得要求其迴避。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政風處派員兼辦之,有關會議之議決情形應製作會
    議紀錄。但會議紀錄不對外公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政風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