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眾集體赴市政中心請願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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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民眾請願權利,及使赴市政中心
    請願民眾能夠有適當場地表達意見,特訂定本須知。
二、民眾集體赴市政中心請願,應依人數之多寡於左列請願專區為之 (如
    附圖)
(一)西正門請願專區:設於市政大樓西正門入口臺階至市府路沿線之區
      域。凡請願民眾人數在五0人以下者,得於此請願專區進行請願。
(二)府前廣場請願專區:設於市府路及基隆路間之府前廣場,凡請願民
      眾人數逾五0人者,應於此請願專區進行請願。
三、民眾請願應依請願法第五條規定備具請願書。
四、民眾集體請願,如有進入市政大樓面遞請願書,或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應推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以十人為原則。
五、進入市政大樓請願代表不得攜帶槍枝、刀械或其他有妨害秩序及影響
    工作安寧之虞之器物。
六、民眾向本府請願時,應依請願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有緊眾脅迫、妨
    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外,依請願法
    第十一條規定,本府得不受理其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