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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眾集體赴市政中心請願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4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請願法
中華民國058年12月18日 (現行法規)
第二條(得請願之事項及受理機關)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 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