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政風人員破案獎金發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防制貪瀆、偽(變)造文書及其
    他不法案件以端正政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貪瀆,係指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
    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犯罪行為。所稱
    偽(變)造文書,係指偽(變)造政府各類土地、建物權利書狀、納
    稅憑單、戶籍資料、印鑑證明、建築執照、車籍資料、公文印信、有
    價證券等。所稱不法案件,係指除貪瀆、偽(變)造文書以外之其他
    犯罪行為。

三、本要點獎金發給對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政風人員查處貪瀆、偽(變
    )造文書及其他不法案件破案有功者為限。

四、破案獎金,按第一審法院判決書及有關資料,依左列規定給獎:
  (一)處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或拘役或罰金,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千元。
  (二)處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八千元。
  (三)處三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處七年以上期徒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處無期徒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五、同一案件,被告有數人時,以其中宣告刑期最長者為準,獎金對象有
    二人以上時,獎金按承辦案件比例分配之。

六、本要點所需獎金由本府政風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