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防制貪瀆、偽(變)造文書及其
他不法案件以端正政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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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貪瀆,係指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
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犯罪行為。所稱
偽(變)造文書,係指偽(變)造政府各類土地、建物權利書狀、納
稅憑單、戶籍資料、印鑑證明、建築執照、車籍資料、公文印信、有
價證券等。所稱不法案件,係指除貪瀆、偽(變)造文書以外之其他
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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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獎金發給對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政風人員查處貪瀆、偽(變
)造文書及其他不法案件破案有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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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案獎金,按第一審法院判決書及有關資料,依左列規定給獎:
(一)處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或拘役或罰金,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千元。
(二)處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八千元。
(三)處三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處七年以上期徒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處無期徒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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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案件,被告有數人時,以其中宣告刑期最長者為準,獎金對象有
二人以上時,獎金按承辦案件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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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獎金由本府政風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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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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