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廉能楷模,激發員工清廉自持,
崇法務實,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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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每年選拔廉能楷模一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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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廉能楷模: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不當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
堪為廉潔典範。
(二)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維護本府廉能
政風具有重大貢獻。
(三)舉發偽(變)造各類與市民有關權益之證明文書,對維護本府
信譽及市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於易滋流弊之重要業務,採取有效措施,對消除收受賄賂陋
規,改善風氣著有績效。
(五)執行或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巨額
公帑,具有績效或貢獻。
(六)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能政風,銳意改進業務,對端正政風著有
績效或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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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薦舉: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
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或考績曾列丙等。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
分者,不在此限。
(四)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或檢察機關調查、審理尚未結案
。
(五)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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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本府各機關學校應秉公開、公正原則推薦符合表揚條件
之人員,填具調查推薦表(如附表),陳報各一級機關辦理初
審。
(二)初審: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就推薦之人員,提報機關首長召開之
相關會議審議,政風機構承辦秘書業務,得擇優薦報一人至三
人,評審結果依每年所定期限函報本府政風處製作審查建議名
單後辦理複審。
(三)複審:由本府秘書長、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觀光傳
播局、人事處、政風處各遴派簡任人員一人組成評審會評審之
,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本府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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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複審審定之楷模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請市長核定,利用適當場合,
公開予以表揚並頒發獎牌及禮品(券),其獎勵額度準用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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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學校薦舉之人員,如有不符事蹟、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保薦之
情事者,應於複審審定前,撤回其薦舉;已核定者,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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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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