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本府各機關學校應秉公開、公正原則推薦符合表揚條件
之人員,填具調查推薦表(如附表),陳報各一級機關辦理初
審。
(二)初審: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就推薦之人員,提報機關首長召開之
相關會議審議,政風機構承辦秘書業務,得擇優薦報一人至三
人,評審結果依每年所定期限函報本府政風處製作審查建議名
單後辦理複審。
(三)複審:由本府秘書長、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觀光傳
播局、人事處、政風處各遴派簡任人員一人組成評審會評審之
,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本府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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