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各政風機構(以下簡稱本府各政風機構)為增進各機關員
    工熟悉各項政風法令,以培養知法守法及廉潔從公精神,特依據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應重視品質及其成效,並切合員
    工需求。

三、政風法令宣導內容如下:
  (一)各項政風法規、政令。
  (二)端正政風相關法律常識。
  (三)已判決確定之政風案例。
  (四)提倡拒受餽贈、不當邀宴、關說、請託之優良政風。
  (五)鼓勵檢舉貪瀆不法。
  (六)表揚獎勵廉能事蹟。
  (七)強化行政革新與為民服務理念。
  (八)其他有關端正政風之宣導事項。

四、政風法令宣導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利用網路資源,置放有關政風法令題材之宣導資料。
  (二)配合員工職前及在職訓練,或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安排相關政風
        法令宣導課程或邀請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學者專家等作專題演
        講。
  (三)利用機關刊物刊載有關政風法令宣導文字、圖畫或貪瀆不法案例
        等資料。
  (四)適時編製、購置或轉發有關政風法令宣導之刊物、宣導品、動畫
        、摺頁、標語、電子郵件或海(壁)報等資料。
  (五)舉辦宣導政風法令之講習、座談、觀摩、徵文、專題演講比賽、
        測驗、有獎徵答、繪畫等競賽或活動。
  (六)針對員工廉能事蹟,簽報機關首長予以表揚或獎勵。
  (七)利用電視、電子字幕看板、視訊牆或廣播等大眾媒體傳播方式宣
        導。
  (八)其他可增進員工法紀觀念之宣導作為。

五、本府各政風機構應依據機關環境特性及業務需求,訂定具體可行之宣
    導作為,併入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據以執行。

六、本府各政風機構執行本要點,應協調人事單位妥為分工,並編列適當
    預算積極辦理。

七、本府政風處統籌策劃及督考所屬各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工作,
    並將執行成果,適時提報本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