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為推動本府各級政風機構辦理業務專案稽核,以提昇興利行政,特依
    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案稽核」,係指針對本府某項特定業務,應用普查、
    抽查的方式加以稽核,歸納彙整稽核結果,分析列舉該項業務整體面
    向運作情形,發掘隱藏的問題或危機,提供業務主管單位參採改進,
    並找出作業違常案件,適時加以處理。

三、本府各一級機關政風機構於每一年度開始前,應深入評估本機關及所
    屬機關政風狀況,召集所屬政風人員研商擇定易滋弊端、最為民眾詬
    病之業務,擬訂稽核計畫,辦理專案稽核。遇有情況特殊、需緊急辦
    理之必要者,亦得隨時辦理之。

四、專案稽核計畫內容應簡易、可行,包含時程、人力、方式、經費及其
    他行政支援等項目,函送本府政風處審核,據以簽會相關業務主管單
    位,並經首長核示後辦理。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應指定政風主管負責計畫策訂、協調支
    援及追蹤管制等事項。

六、專案稽核以書面研析為主,現地勘查、人員訪查為輔。
    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其有涉及專業或特定業務職掌者,得
    先諮詢相關專業人員或會同稽核,並參酌其他專業單位之意見,視需
    要納入報告或列為附件,必要時並應與業務單位召開會議研商、辦理
    政風座談會、民意訪查、問卷調查等政風作為,並將結果納入稽核報
    告內容。

七、本府政風處得就本府各機關業務中,選擇特定業務與對象,簽奉市長
    核定後,指定特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

八、各機關政風室辦理專案稽核有人力、經費不足者,本府政風處視需求
    檢討調用支援。本府政風處辦理專案稽核於必要時得調用本府所屬各
    機關政風人員支援。

九、政風人員應本超然獨立之立場,在稽核報告內明確敘述稽核結果,對
    缺失責任之歸屬,尤應明確指明;凡發現作業違常案件而有急迫處理
    之必要者,應即移由業務主管政風機構進行調查,查有涉及刑事或行
    政責任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其有隱匿或報告不實者,從嚴追究
    責任。

十、參加稽核工作人員,對稽核內容應予保密,未經授權核准,不得對外
    洩露或發布;其有對外說明之必要者,由主辦政風機構統一負責說明
    。

十一、擔任稽核人員,不得介入或干涉受稽核單位之業務運作,亦不得將
      稽核資料作為受稽核單位個案事項認定准駁或合格之依據。

十二、稽核完成後,主辦政風機構並應召集各稽核人員研討稽核結果,整
      合各稽核人員個案稽核資料,撰寫專案稽核報告,內容包括:
    (一)前言(辦理依據、背景)。
    (二)現狀描述(法令規定、執行機構組織與特質、作業程序、執行
          面向)。
    (三)檢討分析(採整觀途徑、數據分析,客觀探討分析問題成因、
          不利影響,並包含重要個案差異與獨特之處、缺失事項及待改
          解決問題等)。
    (四)稽核發現之優點及已採行之改善措施。
    (五)建議事項(具體改善措施、興革或獎懲建議)。
    (六)結語。

十三、主辦稽核之政風機構應根據稽核報告內容,編寫「專案稽核報告摘
      要」及「專案稽核一覽表」(如附件),併同稽核報告陳報本府政
      風處。
      為追蹤專案稽核之改進作為及執行成效,有依據稽核結果辦理後續
      預防作為者,應填具「專案稽核一覽表」,另案陳報之。

十四、主辦稽核之政風機構應將稽核報告先行陳報本府政風處審查,嗣依
      審查意見修正後始簽會業務單位,並陳請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核定。
      稽核發現之缺失及建議事項應積極改善並追蹤列管。

十五、凡年度內完成列管案件者,從優核列工作績效;稽核著有績效者,
      從優敘獎;執行不力者,檢討追究責任。
      一級政風機構之督導情形,亦列為獎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