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專案稽核以書面研析為主,現地勘查、人員訪查為輔。
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其有涉及專業或特定業務職掌者,得
先諮詢相關專業人員或會同稽核,並參酌其他專業單位之意見,視需
要納入報告或列為附件,必要時並應與業務單位召開會議研商、辦理
政風座談會、民意訪查、問卷調查等政風作為,並將結果納入稽核報
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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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稽核完成後,主辦政風機構並應召集各稽核人員研討稽核結果,整
合各稽核人員個案稽核資料,撰寫專案稽核報告,內容包括:
(一)前言(辦理依據、背景)。
(二)現狀描述(法令規定、執行機構組織與特質、作業程序、執行
面向)。
(三)檢討分析(採整觀途徑、數據分析,客觀探討分析問題成因、
不利影響,並包含重要個案差異與獨特之處、缺失事項及待改
解決問題等)。
(四)稽核發現之優點及已採行之改善措施。
(五)建議事項(具體改善措施、興革或獎懲建議)。
(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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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辦稽核之政風機構應將稽核報告先行陳報本府政風處審查,嗣依
審查意見修正後始簽會業務單位,並陳請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核定。
稽核發現之缺失及建議事項應積極改善並追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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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凡年度內完成列管案件者,從優核列工作績效;稽核著有績效者,
從優敘獎;執行不力者,檢討追究責任。
一級政風機構之督導情形,亦列為獎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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