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廉政志工考評與管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增進廉政志工服務品質,提昇管理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廉政志工之管理運用單位為臺北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稱政風處)
    。

三、為增進廉政志工管理效能,有效推動各項廉政工作,爰分職設事,明
    訂權責如下:
    (一)置「總隊長」 1名,以各隊隊長為候選人,由全體隊員推選出
          任,綜理全隊事務,任期 2年,得連選連任 1次。
    (二)置「隊長」數名(視各年度隊別數而定),由各隊隊員推選出
          任,襄助總隊長推動隊務,任期 2年,得連選連任 1次。
    (三)未擔任志工幹部者為隊員,應服從各級志工幹部以及政風處之
          領導,共同推動廉政工作。

四、各隊隊長應負之管理責任如下:
    (一)編排、彙整各項勤務輪值表並提報政風處核備。
    (二)協調、聯繫隊員們參與政風處指派之各類勤務或臨時交辦事項
          。
    (三)廉政志工每年度應服務超過24小時。
    (四)每次服務時間以 3小時為原則,隊員如有遲到、早退超過20分
          鐘以上,應予記點 1次;服務未滿 2小時即擅離者,以缺席論
          。

五、考評內容與方法:
    (一)考評項目
          1.服務態度:
            包括參與服務動機、遵守志工倫理守則、與受服務對象及政
            風處、志工同儕保持良善關係、任勞任怨積極負責等。
          2.服務績效:
            包括對交付工作如期完成,並有具體成果、按時填報服務紀
            錄或工作報表、創新作為或特殊貢獻等。
          3.服務參與及學習:
            包括能運用所學專業知能、服務時數與次數符合政風處規定
            、團體集會參與度、訓練或研習活動參與度等。
    (二)考評方式
          每年年度結束時由總隊長考評各隊隊長、各隊隊長考評所屬隊
          員後,填寫「志願服務人員考核評量表」(如附表),考評結
          果占年度考評成績百分之五十;復由政風處填寫「年度志願服
          務人員考核評量表」,考評結果占年度考評成績百分之五十,
          考評結果由政風處做為次年度是否續聘之依據。
    (三)考評處理
          廉政志工依年度考評成績達65分(含)以上者,政風處即予續
          聘;未達65分者,政風處得逕予解聘。

六、廉政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政風處得逕予解聘,並收繳其志願服務
    證及相關服勤裝備: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者。
    (二)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有損害政風處或廉政志工名譽之行為者。
    (四)當年度服務工作記點達 5次者。
    (五)當年度無故缺席達 3次者。
    (六)當年度請假達 5次者。
    (七)違反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廉政志工倫理守則。
    (八)除上述情形外,倘廉政志工於當年度無正當理由均未參與政風
          處辦理之集會、訓練及志願服務工作,且未事先書面知會政風
          處者,基於服務穩定性及管理上之考量,政風處得逕予解聘。

七、獎勵表揚:
    (一)為鼓勵服務優良志工,定期辦理績優志工公開表揚,每年至少
          一次,於相關集會或活動給予獎勵。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獎勵:
          1.服務時數達下列情形者:
           (1)最佳菁英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
              數達 100小時以上。
           (2)最佳楷模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
              數達 200小時以上。
           (3)重大貢獻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
              數達 300小時以上。
           (4)特別成就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
              數達 600小時以上。
          2.最佳服務精神獎:符合志工基本值勤次數,年度表現優異且
            服務熱心,由志工督導推薦,經政風處評選通過者。
          3.優良長青獎:65歲以上志工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年度
            服務時數達 120小時以上。
    (三)另得依據內政部與臺北市政府相關表揚志工規定辦理。

八、廉政志工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告知政風處,倘未主動告知致使
    個人權益受損,後果應自行負責。

九、如有未盡事宜,政風處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