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廉政志工考評與管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政三字第 1093003798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政風類 / 政風預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為增進廉政志工管理效能,有效推動各項廉政工作,爰分職設事,明
    訂權責如下:
    (一)置「總隊長」 1名,以各隊隊長為候選人,由全體隊員推選出
          任,綜理全隊事務,任期 2年,得連選連任 1次。
    (二)置「隊長」數名(視各年度隊別數而定),由各隊隊員推選出
          任,襄助總隊長推動隊務,任期 2年,得連選連任 1次。
    (三)未擔任志工幹部者為隊員,應服從各級志工幹部以及政風處之
          領導,共同推動廉政工作。

七、獎勵表揚:
    (一)為鼓勵服務優良志工,定期辦理績優志工公開表揚,每年至少
          一次,於相關集會或活動給予獎勵。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獎勵:
          1.服務時數達下列情形者:
           (1)最佳菁英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
              數達 100小時以上。
           (2)最佳楷模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
              數達 200小時以上。
           (3)重大貢獻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
              數達 300小時以上。
           (4)特別成就獎:持續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服務時
              數達 600小時以上。
          2.最佳服務精神獎:符合志工基本值勤次數,年度表現優異且
            服務熱心,由志工督導推薦,經政風處評選通過者。
          3.優良長青獎:65歲以上志工參與政風處志願服務工作,年度
            服務時數達 120小時以上。
    (三)另得依據內政部與臺北市政府相關表揚志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