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二款;各一級政風機
    構,可參照本要點,擬訂督導工作計畫,依權責對所屬政風機構實施
    督導。

二、目的:為落實各機關政風業務執行、改進工作缺失,提高工作績效,
    發揮政風單位功能,應實施督導考核工作。

三、實施方式:
  (一)定期督導:每年下半年舉辦一次,擬訂督導計畫,簽報核准後實
        施。
  (二)個案督導:針對個案執行過程,依據進度、工作需求,對執行單
        位,隨時簽報督導。
  (三)臨時督導:以「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所列各項工作
        為範圍,以選樣抽查方式,作不定期督導,隨時簽報核准後實施
        。

四、督導編組:
  (一)定期督導:分組實施每組以三至五人,由政風處相關業務科人員
        組成,督導對象以一級政風室為原則,必要時得指定增加其他政
        風室。
  (二)個案督導:視個案工作進度之需要,指定承辦人員及參與人員隨
        時實施。
  (三)臨時督導:針對業務執行偏差缺失之政風室,由政風處主管科隨
        時派員督導。

五、作業程序:
  (一)督導準備:
        1.定期督導:擬訂細部督導計畫,釐定評分標準,奉准後通知各
          受督導政風室預作準備。
        2.個案、臨時督導:擬訂督導範圍及要求,依個案狀況或業務執
          行偏差、缺失情形由業務督導科選派適當人員擔任督導。
  (二)督導執行:
        1.定期督導:依據督導範圍要項,先瞭解該室實際工作狀況及績
          效,並調閱有關文卷資料,以資參證,必要時舉行工作座談會
          ,交換意見,發掘問題,改進缺失。
        2.個案、臨時督導:先檢查工作計畫、進度,實際執行情形、狀
          況,並參閱有關資料,以瞭解工作是否落實或偏差缺失原因,
          並交換意見,導正缺失。
        3.督導人員應將發掘之各項工作優缺點,依據具體事實,詳實紀
          錄備作考核依據。
  (三)總結檢討:定期督導結束後,督導人員應確實考核各受督導政風
        室工作之優缺點,依據事實詳加檢討,提出改進意見,排列優劣
        名次,並列入考績參考簽報核示。

六、一般規定:
  (一)督導工作所需經費,列作年度預算。
  (二)各一級政風室,可參照本要點,擬訂督導工作計畫,依權責對所
        屬政風室實施督導。
  (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