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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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六、督導考核人員應本公正、客觀態度執行督導考核,確實提出優缺點及
    改進意見,並應通知受督導考核對象;必要時周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定期督導考核結果應通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所列缺失應追蹤改進成效,列入受督導考核對象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