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機關)為加強所屬聘用人員及約僱人
員(以下簡稱約聘僱人員)之考核獎懲,以利運用與管理,提升工作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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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載明適用對象,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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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單位主管就所屬約聘僱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
識、才能定期考核,詳予記錄。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本機關約聘僱
人員期間之成績。
(三)另予考核: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本機關約聘僱人員不滿一年
,而連續任職至年終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當年十二月
底前離職者,不予考核。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新增年終考核期間之文字說明。
三、考量年度內仍有進用約聘僱人員之情形,爰參照公務人員考績區分,
增訂另予考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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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識、
才能評核之。其中工作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
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考核之細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一。
各單位主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送本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由機關
首長核定。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三、將原十一點文字移列至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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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結果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由本機關自訂,當年度受考人達 3人以上
時,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市府所定之比率。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三、新增考列甲等人數比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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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續聘(僱),於同等別內晉高一報酬薪點。
(二)乙等:續聘(僱),仍支原報酬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
前項年終考核,指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薪點辦理之
年終考核。以不同薪點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
高一報酬薪點資格。已晉支原聘(僱)計畫列本職最高薪點及適用單
一薪點者,年終考核雖經考核列甲等以上,亦不予晉高一報酬薪點。
另予考核結果,列甲等者,續聘(僱)並維持原薪點。列乙等者,續
聘(僱)並維持原薪點。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新增彈性薪點人員考核晉高一報酬薪點之規定。
三、新增另予考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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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
大過,並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
懲。其相關規定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臺北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新增平時考核獎勵記大功及記大過之獎懲標準。
三、新增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文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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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約聘僱人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其優
劣事蹟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並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
;離職人員得於離職前考核平時成績。
前項平時考核之項目,比照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辦理,格式如附
表二。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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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
(五)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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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者。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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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約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應接受本機關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
本機關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機關
得隨時解聘僱。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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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機關約聘僱人員之敘薪及考核,除依約聘僱人員有關法令規定及
約聘僱契約約定外,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參考公務
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刪除自核定公布後實施之文字。
二、新增約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依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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