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聘僱人員考核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11)北市政人字第1113008874 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政風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本要點於98年5月20日訂定,因行政院於109年5月1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將約僱人員各等別報酬薪點分為
 6個薪點級距,並增訂授權各機關自行訂定考核作業及考核結果得作為晉
薪依據之規定。本府為使各機關學校就聘僱人員之考核能有一致性規範,
並兼顧各類人員間之衡平性,109年9月23日函訂定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所
屬依年度聘用(約僱)計畫進用約聘僱人員考核作業之原則性規範,其一
為彈性薪點人員當年度如考列甲等,應依其聘用(約僱)計畫核予晉高一
報酬薪點之考核結果;其次為各機關學校受考核人數如超過 3人,自行訂
定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考核人數之 75%,各機
關學校應自 110年起配合辦理。為配合上開變革,爰修正本要點部分條文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現行法規名稱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規定
    第二點)
二、參照公務人員考績區分,新增另予考核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配合調整文字將現行規定第十一點文字移列至第四點規定。(修正規
    定第四點)
四、增訂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修正彈性薪點人員考核晉高一報酬薪點之條件。(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新增平時考核獎勵記大功及記大過之獎懲標準。(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為使本要點法規依據更臻完備,增訂約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依據說明
    (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