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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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