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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