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評議(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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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市政府人事處為期辦理所屬人事人員之升遷獎懲確實公平,以獎
    勵優秀人員,特依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執行要點
    第十點之規定,設置台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評議(甄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其組織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除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各科科長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處長就本處佐理人員中指定兼任。
    前項非當然委員之任期為半年,期滿得連任。

三、本會會議由副處長召集,並為主席。

四、本會非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會職掌如左:
  (一)參加升遷考核人員之審查。
  (二)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核。
  (三)參加升遷考核人員之綜合考評。
  (四)升遷候選人員名次之決定。
  (五)特殊獎懲案件之評議。
  (六)績優人員之選拔。
  (七)其他處長交議事項。

六、本會之決議不得與現行法令牴觸,並應於決議後三日內,將會議紀錄
    呈請處長核閱。

七、本會會議紀錄應詳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時間及地點。
  (二)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三)主席委員人數及姓名。
  (四)討論事項及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八、本會評議案件,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事主管列席備詢或說明。
    前項人員於詢畢或說明後退席。

九、本會委員開會時,遇有涉及本身利害事作,應行迴避。

十、本會委員對會議決議事項,應保守秘密。

十一、本要點自呈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