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機關職務出缺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檢討調升,如經檢討後無適當人 員可資升任時,始得外補。外補人員擬任薦任官等以上職務時,須最 近三年內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外補人員如屬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時,得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