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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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評議(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12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87年5月25日
十、各機關職務出缺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檢討調升,如經檢討後無適當人
    員可資升任時,始得外補。外補人員擬任薦任官等以上職務時,須最
    近三年內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外補人員如屬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時,得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