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
稱水處)及其所屬機關(構)企業化經營,激勵自來水從業人員工作
士氣,發揮整體經營績效,特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
工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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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處員工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考核獎金總額最高
以提撥二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績效獎金總額最高提撥二點四個月之
薪給總額為限。但經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酌增其績效獎金提撥月
數上限。
前項所稱薪給總額,指水處當年度全體員工薪資決算數總額,除以十
二個月之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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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處考核獎金包括年終考核(績)獎金及工作獎金,以編列年度預算
支應。
水處當年度經營績效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額二
個月為限;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
額一點八個月為限;未滿七十五分者,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額一個月
為限。
(一)年終考核(績)獎金之發放基準如下:
1.水處職員(含派用、駐衛警察人員),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2.水處編制內工員,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規則辦理。
(二)工作獎金發給規定如下:
1.工作獎金在核定之考核獎金總額內扣除年終考核(績)獎金
之餘額計算之。
2.工作獎金之核發計算基準,按員工當年度在水處實際工作月
數比例核發。實際工作月數比例及減發規定分別準用第九點
及第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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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處績效獎金之分配,應依據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差異程度,按合理
比例發給,以型塑績效導向的組織文化,及激勵員工之工作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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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處績效獎金總額計算公式為一點二個月加 X。「總盈餘」達「法定
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者,以一點二個月為限;未達「法
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者,以一點二個月按達成比率調
減;超過「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者,績效獎金為一
點二個月加 X; X為零至一點二個月,每級距為零點四個月,最高加
計三級至一點二個月為限。
前項級距以「總盈餘」超過「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
之比率為基準。超過比率達百分之一未滿百分之五為第一級;超過比
率達百分之五未滿百分之十為第二級;超過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為第
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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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年度總盈餘以審定決算稅前盈餘為基準,經加減申算因各項政策因
素項目導致之影響金額。
前項政策因素應以事先核報、有利與不利因素併同提列及已編列預算
者其金額不重複計算等原則,報本府核定。其認列之項目如下:
(一)非屬水處營運或員工貢獻導致之影響金額。
(二)配合政策任務之法令規定,或遭受重大災害導致之影響金額。
(三)配合政府施政措施未能反映成本調整水價導致之影響金額。
(四)配合政府政策,從事國內、外投資導致之影響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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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績效獎金之分配依水處各單位績效考核評定成績,分等第發給:
(一)特優: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計算之績效獎金提撥月數發給。
(二)優等:較特優減發零點一個月獎金。
(三)甲等:較特優減發零點二個月獎金。
(四)乙等:較特優減發零點四個月獎金。
(五)丙等:較特優減發零點八個月獎金。
各單位主管得依員工年度貢獻差異程度加減發給,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
第一項減發之獎金數額,提撥作為水處處長激勵發給績優員工、重大
獎勵及特殊績效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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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員工於當年度曾獲下列獎勵,其獎勵事由發生於任職水處期間且與水
處工作相關者,績效獎金依下列比率加發:
(一)每記大功一次,加發百分之四點五。
(二)每記功一次,加發百分之一點五。
員工在當年度曾獲記過或曠職處分,其處分事由發生於任職水處期間
者,績效獎金依下列比率減發:
(一)每記大過一次,減發百分之四點五。
(二)每記過一次,減發百分之一點五。
(三)每曠職一日,減發百分之二,不足一日按比例計算。如因曠職
已按日減發獎金且受記過處分者,不再依前二款之規定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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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水處員工之績效獎金,依各該員工當年度在水處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核
發。到離職日未滿整月者,以該月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但死亡當月以
整月計。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績效獎金:
(一)年終考核(績)列丙等。
(二)因案免職、撤職或解僱。
(三)全年無實際出勤。但基於業務所需之借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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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員工曾在當年度內請事假超過七日或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者,其績效
獎金,應再依下列公式減發後計算之:
員工實際績效獎金=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全年應出勤總日數)
×(事假日數-7+病假日數-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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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水處在編列年度預算時,應衡酌經營狀況、預算盈餘及用人費負擔
情形核算估計,編列經營績效獎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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