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處考核獎金包括年終考核(績)獎金及工作獎金,以編列年度預算
支應。
水處當年度經營績效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額二
個月為限;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
額一點八個月為限;未滿七十五分者,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額一個月
為限。
(一)年終考核(績)獎金之發放基準如下:
1.水處職員(含派用、駐衛警察人員),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2.水處編制內工員,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規則辦理。
(二)工作獎金發給規定如下:
1.工作獎金在核定之考核獎金總額內扣除年終考核(績)獎金
之餘額計算之。
2.工作獎金之核發計算基準,按員工當年度在水處實際工作月
數比例核發。實際工作月數比例及減發規定分別準用第九點
及第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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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員工曾在當年度內請事假超過七日或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者,其績效
獎金,應再依下列公式減發後計算之:
員工實際績效獎金=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全年應出勤總日數)
×(事假日數-7+病假日數-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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