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發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給字第1080161667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及第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自來水事業類 / 人事考核獎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3月29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七十九北市水企字第01962號函訂 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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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2年5月12日臺北市自水事業處八十二北市水人字第04944號函修 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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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自來水事業處(87)北市水人字第872142 4300號函修正發布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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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自來水事業處(91)北市水人字第0913016 3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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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人四字第09228374300號函修正 第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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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四字第 0991375660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原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發經營績效獎金實 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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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給字第102120528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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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給字第1080161667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及第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水處考核獎金包括年終考核(績)獎金及工作獎金,以編列年度預算
    支應。
    水處當年度經營績效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額二
    個月為限;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
    額一點八個月為限;未滿七十五分者,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額一個月
    為限。
    (一)年終考核(績)獎金之發放基準如下:
          1.水處職員(含派用、駐衛警察人員),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2.水處編制內工員,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規則辦理。
    (二)工作獎金發給規定如下:
          1.工作獎金在核定之考核獎金總額內扣除年終考核(績)獎金
            之餘額計算之。
          2.工作獎金之核發計算基準,按員工當年度在水處實際工作月
            數比例核發。實際工作月數比例及減發規定分別準用第九點
            及第十點規定辦理。

十、員工曾在當年度內請事假超過七日或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者,其績效
    獎金,應再依下列公式減發後計算之:
    員工實際績效獎金=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全年應出勤總日數)
    ×(事假日數-7+病假日數-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