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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