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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納莉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副主 任委員或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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