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九一一超大豪雨災後檢討策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檢討九一一超大豪雨事件(以下簡稱
    本事件)、策進超大豪雨事件之處置作為,特設本府九一一超大豪雨
    災後檢討策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全面探討本事件之發生原因,檢討防、救災之措施與體系
    ,研提具體之改善建議,並提供諮詢意見。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之副市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
    委員二人,由秘書長及市長指定之本會委員兼任,襄助會務;委員六
    十至六十六人,由市長就本府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府外委員、有
    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社會熱心人士聘兼之。

四、本會下設「豪雨預警機制組」、「防救體系組」、「防洪排水組」、
    「坡地防災組」及「捷運及公共工程組」,各組任務如下:
  (一)預警機制組:
        1.檢討相關即時氣象、水情監測資訊接收、整合與應用情形,並
          提改善建議。
        2.檢視相關災情研判作業流程與能力,並提改善建議。
        3.檢討氣象、水情監測儀器設置是否足以有效監視災害狀況,並
          提改善建議。
  (二)防救體系組:
        1.檢討研議市、區級災害防救體系及減災整備之改進事宜。
        2.檢討研議颱風、豪雨災害時人員機具通報進駐、標準作業規定
          及動員機制之改進事宜。
  (三)防洪排水組:
        1.檢討研議都市排水系統及抽水站設計、操作之改進事宜。
        2.檢討研議防洪相關計畫之改進事宜。
        3.檢討研議坡地集水區保護及排洪計畫之改進事宜。
  (四)坡地防災組:
        1.檢核坡地防災措施及開發計畫,研議改善對策與措施。
        2.檢討危險坡地等級,釐定整治優先順序。
        3.檢討研議山坡地危險聚落處置事宜。
  (五)捷運及公共工程組:
        1.檢討研議捷運及公共工程風險管理。
        2.檢討研議捷運及公共工程防洪排水之相關事宜。
    本會各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各組成員指定一人聘兼之,各
    組成員由本會委員兼任之。

五、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
    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各組會議由各該組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召
    集人指派該組成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各組幕僚作業由下
    列機關、事業單位辦理之:
  (一)豪雨預警機制組:主辦單位:災害防救委員會。
        協辦單位: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消防局、民政局、工務局、建
        設局、資訊中心。
  (二)防救體系組:主辦單位:消防局。
        協辦單位:災害防救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民政局、社
        會局、教育局、環保局、衛生局、兵役處、警察局、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人事處、主計處。
  (三)防洪排水組:主辦單位:工務局。
        協辦單位:建設局、都市發展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四)坡地防災組:主辦單位:建設局。
        協辦單位:工務局、都市發展局、民政局。
  (五)捷運及公共工程組:主辦單位:捷運工程局。
        協辦單位:工務局、交通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本會各組置幹事一至二人,由主辦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各主、協辦
    單位置聯絡人一人,由各該單位指派人員兼任之。

七、本會委員會議及各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國立臺灣大學協力機構各組
    研究群、本府有關機關(構)、人民團體、個人及學者專家列席報告
    或提供意見。

八、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辦理。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