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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九一一超大豪雨災後檢討策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22856400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9點;並追溯自93年10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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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6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人一字第09530994900號函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