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英語友善城市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北市為英語友善城市之政策目
    標,順利有效推動各項規劃與計畫,特設臺北市政府英語友善城市專
    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市
    長指派之人員兼任,綜理室務;副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協助處理室務;另置幹事
    若干人,由本辦公室主任、秘書處及研考會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推動英語友善城市工作項目之綜合規劃、研議、協調整合及督
          導考核。
    (二)辦理與英語友善城市之相關中央機關之委託暨交辦事宜。
    (三)與英語友善城市有關之國際參與及地方交流事務之推動。
    (四)其他重大議題之研議、協調及整合。

四、本辦公室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依業務推動需求,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長代理
    之;主任及執行長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執行長代理之。
    本辦公室得依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提供建議。

五、本辦公室幕僚作業,由研考會派員兼辦之。
    本辦公室得設觀光旅遊組、貿易投資組、工作定居組、就學遊學組、
    交流賽事組及建立無障礙網路服務組等工作小組,組織架構及分工如
    附圖。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研考會及各工作小組主政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
    應。

八、本辦公室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解散。
〔立法理由〕
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增訂線上簽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