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城市美學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城市美學之政策目標,有效
    整合資源,並做為跨局處合作及公私協力之推動平臺,特設臺北市政
    府城市美學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定之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綜理室
    務;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之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執行室務,
    並得依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數人。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研擬、整合、推動各項城市美學之計畫。
    (二)促進城市美學相關計畫之交流及整合。
    (三)協調城市美學相關計畫之跨局處合作及公私協力。
    (四)相關重大城市美學議題之研議、協調、整合及督導。

四、本辦公室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擔任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長代理之;主任及執行長
    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本辦公室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
    家學者列席。

五、本辦公室幕僚作業,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都市發展局派員兼辦之
    ,並得視需要由相關機關計畫人員兼辦之。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各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