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城市美學之政策目標,有效
整合資源,並做為跨局處合作及公私協力之推動平臺,特設臺北市政
府城市美學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定之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綜理室
務;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之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執行室務,
並得依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數人。
|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研擬、整合、推動各項城市美學之計畫。
(二)促進城市美學相關計畫之交流及整合。
(三)協調城市美學相關計畫之跨局處合作及公私協力。
(四)相關重大城市美學議題之研議、協調、整合及督導。
|
四、本辦公室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擔任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長代理之;主任及執行長
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本辦公室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
家學者列席。
|
五、本辦公室幕僚作業,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都市發展局派員兼辦之
,並得視需要由相關機關計畫人員兼辦之。
|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各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