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
  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委員七人
  至十一人,除本府人事處長、主計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
  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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