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發本府所屬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關)全體同仁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檢討、研提與
機關業務相關之各項興革意見、專題研究及參與制度,進而落實創新
便民服務、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節流效能,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
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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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
(一)本府各機關同仁,得組成二人以上團隊共同提出創意提案,並
明列主要提案人一名及參與提案人若干名。
(二)為落實獎由下起、懲自上先之原則,各機關首長不得列為主要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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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受理範圍
提案內容須能具體實施,具有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及提升市
府形象之效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有關本府重要市政計畫、市政白皮書、市長政見及重大政策等
之改進革新事項(列為優先)。
(二)有關本府城市行銷、節慶及大型活動之改進革新事項。
(三)有關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法令規章之改進革新事項。
(四)有關各機關業務推動方法、作業流程及執行技術之改進革新事
項。
(五)有關各機關組織、行政管理及資產活化利用改進革新事項。
(六)有關各機關為民服務品質之改進革新事項。
(七)有關各機關民情及輿情反映之改進革新事項。
(八)其他對促進機關行政革新有所助益之創新作為(如:促進性別
平等、高齡化社會之因應措施、工作環境、節能減碳、開源節
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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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案不受理範圍
(一)提案內容係委託學術機構或社會團體研議之結果或委託其執行
者。
(二)提案內容僅屬原則性之抽象建議,未提出具體作法或措施者。
(三)過去參加本競賽未獲獎之重複提案。但內容有顯著精進提升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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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項類別
(一)創新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尚未推行
過之具體創新作為,且有初步成效者。
(二)精進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已執行之
創新作為,且已有具體成效者。
(三)跨域合作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跨機關研提本
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之創新作為,且有成效者(跨機關指本
府無隸屬關係之不同機關間、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中央或地方
政府機關間,或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民間社團或法人等非委託
其執行之合作案件)。
(四)美學融入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已執
行或尚未推行過並融入美學之創新作為,且具有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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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數量
本府各一級機關自由提案(含所屬機關,各區公所併由本府民政局統
一推薦),提案數量上限如下:
(一)創新獎及精進獎:合計至多六案。
(二)跨域合作獎及美學融入獎:至多各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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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方式
(一)各機關應依機關自訂之提案規定或本要點辦理內部評選作業,
並由各一級機關彙整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推薦提案進行報名。
(二)跨機關組隊者,由主要提案人所屬機關進行薦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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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審作業
(一)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副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
召集本府相關機關代表及各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評審。
(二)評審流程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評審,各階段通過案件數量如下
:
1.初審入圍:創新獎及精進獎至多各取十二案,跨域合作獎及
美學融入獎至多各取八案。
2.複審決選:創新獎及精進獎至多各取特優三案、優等三案及
佳作三案,跨域合作獎及美學融入獎至多各取特優二案、優
等二案及佳作二案。
(三)評審方式、評分指標及機關薦送之提案表格式,由本府研考會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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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方式
(一)獎勵內容:
1.入圍:凡通過第一階段初審之入圍提案,每案頒發新臺幣三
千元等值獎勵。
2.決選:通過第二階段複審決選之獲獎提案,獎勵內容如附件
。
(二)注意事項:
1.各機關得依自訂之提案要點或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惟獲本府
評審入圍第二階段之提案,原機關核定之行政獎勵先暫予保
留,俟本競賽最後評選結果確定後,兩者擇優辦理。
2.機關推動創意提案競賽成果優異者,主要提案人得由各機關
現行公務人員獎勵機制獎勵,或推薦參加模範公務人員或本
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選拔等方式,予以即時之實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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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表揚與傳承
(一)評選結果及獲獎提案成果應於本府相關網頁發表,並頒獎表揚
。
(二)經本府評定獲獎之提案機關,應配合本府需要,協助辦理相關
成果發表與有關宣導活動,以擴散其績效與作法,並激發更多
機關、同仁積極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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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作業期程
(一)每年三月底前:參獎機關薦送提案。
(二)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第一階段初審。
(三)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第二階段複審。
(四)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頒獎及獲獎提案成果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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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事項
(一)獲獎提案內容若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所提出、研發者且屬專
利、商標或著作權等智慧財產,經機關自行評估該智慧財產
確有價值者,建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本府或本府機關名
義申請相關認證。若參獎時該相關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已
由個人或其他機關或團體等取得者,建請由提案機關與該專
利、商標或著作權所有權人協商,請其於一定年限內或有效
期限內無償授權本府或本府相關機關公益性之運用。
(二)提案內容若係參考外國案例、書籍文獻、網站資料者,應加
強敘明引用出處,並依本市客觀條件加以調整規劃。
(三)若發現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法令者,由提案人自行負責。若因
違反著作權法等法令經法院確定判決者,其行政獎勵應予撤
銷,其所獲得之等值獎勵應予追回。
(四)參賽者須遵守本要點相關規範與評審決議,本府研考會保有
解釋及補充說明權力,並依據各獎項類別定義調整各機關薦
送提案之獎項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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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點、第六點
及第八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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