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研服字第1133003302號函修 正第5點、第6點、第8點及第9點附件;增訂第13點;除第5點、第6點、第 8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研考類 / 研究發展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96)府研三字第096320522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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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97)府研三字第0973097900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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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98)府研三字第09830883800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至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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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9)府研服字第09930624300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至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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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研服字第1003082250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至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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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研服字第101306431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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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研服字第102316377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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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服字第 1033115200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8點、第10點、第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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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研服字第104119059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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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研服字第105310812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7點、第9點至第11點、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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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7)府授研服字第 107300348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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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研服字第1103020723號函修 正發布第6點、第8點至第10點、第12點及第9點附件,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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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2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服字第1123005704號函修 正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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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研服字第1133003302號函修 正第5點、第6點、第8點及第9點附件;增訂第13點;除第5點、第6點、第 8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自函頒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為激發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同仁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
,本府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函頒訂定「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會報實施
計畫」,透過各項評審與獎勵機制,鼓勵同仁踴躍提出優良之創意提案,
以增進為民服務品質。其間經七次修正,並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修正
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施行迄今,歷經十二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
依本府研考會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簽奉市長核定「臺北市政府推動
城市美學現況分析與精進作為」,預計於一百一十四年度起,本府創意提
案競賽新增美學創意評分類別,爰擬具本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其修正
要點說明如下:
一、為鼓勵本府各機關將美學融入業務推動,進而落實城市美學之全面性
    ,新增美學融入獎之獎項類別。(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因應獎項類別新增,並落實一級機關內部評選並擇優推薦之精神,考
    量歷年各獎項類別提案入圍及獲獎情形,通盤調整報名之提案數量、
    入圍及獲獎提案之名額。(修正規定第六點、第八點)
三、明定本次修正規定實施日期。(新增規定第十三點)
四、配合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於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併予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九點附件)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點、第六點
      及第八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五、獎項類別
    (一)創新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尚未推行
          過之具體創新作為,且有初步成效者。
    (二)精進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已執行之
          創新作為,且已有具體成效者。
    (三)跨域合作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跨機關研提本
          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之創新作為,且有成效者(跨機關指本
          府無隸屬關係之不同機關間、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中央或地方
          政府機關間,或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民間社團或法人等非委託
          其執行之合作案件)。
    (四)美學融入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已執
          行或尚未推行過並融入美學之創新作為,且具有成效者。

六、提案數量
    本府各一級機關自由提案(含所屬機關,各區公所併由本府民政局統
    一推薦),提案數量上限如下:
    (一)創新獎及精進獎:合計至多六案。
    (二)跨域合作獎及美學融入獎:至多各三案。

八、評審作業
    (一)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副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
          召集本府相關機關代表及各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評審。
    (二)評審流程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評審,各階段通過案件數量如下
          :
          1.初審入圍:創新獎及精進獎至多各取十二案,跨域合作獎及
            美學融入獎至多各取八案。
          2.複審決選:創新獎及精進獎至多各取特優三案、優等三案及
            佳作三案,跨域合作獎及美學融入獎至多各取特優二案、優
            等二案及佳作二案。
    (三)評審方式、評分指標及機關薦送之提案表格式,由本府研考會
          另定之。

九、獎勵方式
    (一)獎勵內容:
          1.入圍:凡通過第一階段初審之入圍提案,每案頒發新臺幣三
            千元等值獎勵。
          2.決選:通過第二階段複審決選之獲獎提案,獎勵內容如附件
            。
    (二)注意事項:
          1.各機關得依自訂之提案要點或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惟獲本府
            評審入圍第二階段之提案,原機關核定之行政獎勵先暫予保
            留,俟本競賽最後評選結果確定後,兩者擇優辦理。
          2.機關推動創意提案競賽成果優異者,主要提案人得由各機關
            現行公務人員獎勵機制獎勵,或推薦參加模範公務人員或本
            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選拔等方式,予以即時之實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