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積極從事創新及研究,傳承分享業務經
驗,提升市政效能及競爭力,特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
給字第一零四零零二四三六一號函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
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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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學術期刊論文指本府各機關員工以其機關職銜名義,發表市政
議題,刊登於國際或國內具審查機制專業學術期刊或收錄於專
業學術期刊資料庫索引之論文。但不包含會議論文、文藝創作
、翻譯著作或已發表之論文彙編。專業學術期刊或專業學術期
刊資料庫索引之範圍,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二)專書指本府各機關員工針對市政議題所企劃撰寫,具國際標準
書號(ISBN)或公開發行之正式出版中文圖書或電子書。
(三)市政相關議題指城市發展定位、本府重大案件、重要政策、重
要專案、重大活動賽事、民眾關切議題或跨縣市合作等議題,
且符合下列之一者:
1.對本府市政議題予以論述,具有行政指導、經驗分享及專業
傳承之助益。
2.對本府市政議題研提創新思維或具體建議作法,具有推動行
政革新及提升行政效率之助益。
3.對本府市政議題之推行理念及執行成效予以論述,具有推廣
施政成果及行銷城市競爭力之助益。
(四)員工指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1.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2.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3.公營事業人員。
4.公立學校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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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薦送報名作業
(一)辦理時程:申請作業於每年三月辦理,申請之學術期刊論文及
專書以前一年度發表及出版者為限。
(二)申請獎勵,應以機關為單位,檢附申請資料,函送本府研考會
。申請獎勵之員工以發表或出版時具本府員工身分為限。如經
審核資料有缺漏者,得經發還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
(三)參獎學術期刊論文及專書如非屬個人獨立著作者,須於申請時
明列各著作者貢獻度,且貢獻度經所有著作者認同,其中本府
員工需為主要作者或占總參與著作者人數及貢獻度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並由主要著作者所屬機關薦送報名,如主要著作者非
本府員工,由貢獻度最高之其他參與著作者所屬機關薦送報名
。
(四)參獎學術期刊論文及專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獎:
1.同一市政議題著作已獲本府其他獎勵或補助者,但內容經重
新編寫並重新出版者不在此限。
2.同一市政議題著作曾依本要點報名未獎勵者,但內容有顯著
精進提升並重新出版者不在此限。
3.屬翻譯、重製及翻印等類型之作品。
4.屬編輯他人撰寫之作品集結而成之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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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作業
(一)辦理時程: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
(二)審查分為以下二階段:
1.書面審查
(1)學術期刊論文:由本府研考會依論文專業性邀請二位相關
領域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如二位委員審查意見相左,
再另邀請第三位審查委員審查,並經綜整審查意見後提送
審查會議。
(2)專書:由本府研考會依專書內容邀請出版類專家與相關領
域專長之學者專家各二位進行審查,並經綜整審查意見後
提送審查會議。
2.召開審查會議: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擔任主
持人,另本府研考會四人及本府人事處一人,共五人組成審
查小組,進行學術期刊論文及專書審查會議。
(三)審查標準:依下列評分結果擇優推薦:
1.學術期刊論文:
(1)市政貢獻度占百分之三十:議題與內容呼應本市發展政策
需求、益於市民利益。
(2)建議事項之具體性占百分之三十:研究成果可執行應用於
市政建設發展,或已納入評估採行。
(3)前瞻與創意性占百分之二十:議題與內容對於市政發展具
有啟發性,且新穎有創意。
(4)學術貢獻度占百分之二十:研究成果對於該專業領域或學
術研究之影響力。
2.專書:
(1)市政貢獻度占百分之四十:議題與內容呼應本市發展政策
需求或益於市民利益。
(2)知識性與創意占百分之三十:議題與內容對於該專業領域
學術研究具有啟發性與影響性,且內容新穎有創意。
(3)編輯架構與文字技巧占百分之二十:整體企劃周詳、資料
取材豐富、編輯完整具邏輯性,具嚴謹度、可讀性、文字
流暢。
(4)行銷推廣占百分之十:運用多元管道或形式推廣行銷。
(四)審查結果:由本府研考會簽請市長核定後進行獎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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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作業
(一)辦理時程: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
(二)獎勵種類
1.學術期刊論文
(1)國際型:論文刊登於國外專業學術期刊或收錄於專業學術
期刊資料庫索引者,頒發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等
值之獎勵。
(2)國內型:論文刊登於國內專業學術期刊或收錄於專業學術
期刊資料庫索引者,頒發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2.專書
(1)個人獎:專書為獨立著作者,或專書之參與著作者中本府
員工僅有一名且為主要著作者,頒發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
勵。
(2)團體獎:專書之參與著作者中本府員工有二名以上者,頒
發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三)獎勵分配
1.學術期刊論文:分配比例原則為第一作者占百分之四十、通
訊作者占百分之四十、其他作者占百分之二十,並得依個案
作者貢獻度調整百分比。
2.專書:依機關申請資料所載之作者貢獻度分配。獎勵核定對
象為本府員工,惟個人獲獎最高獎勵不得超過五千元等值獎
勵。
(四)相關費用由本府研考會編列預算支應,獲獎件數及獎勵額度,
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五)成果運用:本府研考會得視實際需要安排獲獎人員相關成果發
表及行銷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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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薦送參獎之專書,如以各機關之經費出版者,屬政府出版品,
仍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
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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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獎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參獎,且應擔保其著作無抄襲、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
如有違反前項之情形及學術倫理情事,除撤銷獲獎資格及追回相關獎
勵外,並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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