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員工滿意度調查資料公布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員工滿意度調查更具內部透明度及
    調查效益,協助各機關改善工作環境,增進員工滿意度,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調查結果包含市長評分、各首長評分及市府整體報告等資料,統計分
    析完成後提送市長審閱。

三、本府整體員工滿意度調查報告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研考會)製作,內容包含調查目的、調查方法、調查過程、調查結果
    (含各機關填答率)及結論與建議,調查報告逐級簽奉核定後提市政
    會議報告,公布於研考會網站。

四、本府各機關員工滿意度調查報告,由研考會製作各機關各題項百分比
    分析表(不含首長滿意度及評分),以電子郵件密件寄送機關資料聯
    絡人,其中一級機關之資料含其所屬各二級機關資料;有關各首長滿
    意度及評分,由研考會以電子郵件密件寄送機關首長資料聯絡人,供
    首長個人存參(一級機關資料含其所屬各二級機關首長資料),本府
    不對外公布各機關首長滿意度相關資料。

五、各機關首長針對調查結果應召集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辦理討論會,依限
    提交檢討分析報告予研考會,內容應包括填答狀況(含宣導過程及填
    答率)、簡要調查結果說明、檢討項目(含落後可能原因分析)及策
    進時程、員工開放意見及回應方式等,由研考會提供參考範例。

六、研考會於調查結果完成後,應邀請市府相關單位,簽請府級長官主持
    市府共通意見討論會。

七、各機關檢討分析報告及前項共通意見討論會會議紀錄,由研考會彙整
    後簽陳市長核閱(如有特殊情形將請機關配合說明),該報告不對外
    公布,惟各機關應向同仁公布。

八、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