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員工滿意度調查資料公布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研展字第110301969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8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研考類 / 研究發展目

立法總說明

本府員工滿意度調查資料公布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係依據市長
民國 105年7月5日第1894次市政會議裁示:「針對本府員工滿意度調查問
卷結果資料運用,請研考會訂定 summary report,及department report
資料應用之簡要原則或要點,以利遵循辦理」訂定,於 105年 7月21日函
頒實施。現考量本調查資料係作為協助市府各機關改善內部工作環境、提
升員工工作滿意度之用,權衡政府資訊公開法、調查研究倫理、資料開放
成本與促進公益之關聯性,爰擬具本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
下:
一、為使要點意義清楚,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一點。(修正注意事項第一
    點)
二、配合現行調查資料提供各機關運作方式,函知本府啟動調查資料分送
    程序後,以電子郵件密件方式分送機關聯絡人、首長資料聯絡人,爰
    修正本注意事項第四點,以符實際規範。(修正注意事項第四點)
三、配合第1970次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各機關應回應員工於本調查
    提出之開放意見,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五點,以符實際規範。(修正
    注意事項第五點)
四、配合第1970次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現行辦理市府共通意見討論
    會,爰新增本注意事項第六點,以符實際規範。(新增注意事項第六
    點)
五、配合現行檢討機制,增列彙整共通意見討論會會議紀錄簽陳市長核閱
    ,並基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第 4款及第 6款,因個別機關
    調查資料可能有事實查證、樣本代表性等疑慮,為避免特定意見反映
    者身分被識別、避免意見以偏概全使得外界擴大解釋造成行政干擾等
    ,倘若公開將違反與受訪者之約定、違背研究倫理,破壞與受訪者之
    互信基礎等,爰修正原注意事項第六點,並調整點次,明訂機關資料
    不對外開放。(修正注意事項第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