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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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績優研考人員,強化研考功能,
    以促進市政建設,參照本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考人員,包括各級機關辦理或督導相關研考業務之人員
    。

三、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總獎勵名額以不超過二十
    名為限,評選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依本府所屬各機
          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於每年十
          一月檢視年度各項考評業務結果與機關就研考事務配合情形,
          評定成績。
    (二)考量一、二級機關及區公所在業務屬性及適用項目之差異性,
          由研考會衡酌評核項目執行情形,採取分類方式排序擇優予以
          獎勵。
    (三)本府各機關依研考會通知提送績優研考人員推薦表,研考會依
          第一款評定結果,複評選出年度績優研考人員作為獎勵對象;
          其格式由研考會另定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本府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
評核方式與期程調整為依本府研考會年度各項考評業務結果與各機關就研
考事務配合情形,於每年十一月進行總評核作業,爰予酌修文字。

四、經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狀及禮品(券),其獎勵額度
    準用本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之規定。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研考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