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圖字第11230082631號函修 正第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研考類 / 管制考核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4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四府研二字第19053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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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4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府研二字第 84037384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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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研二字第8909000700號函修正 全文 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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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研管字第099313310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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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研圖字第10233350700號函修 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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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圖字第103330954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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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圖字第 10433505000號函修 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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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圖字第104337062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2款,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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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研圖字第105308953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6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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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研圖字第 1073005127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5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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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研圖字第 1073022346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自107年9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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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研圖字第 1093002523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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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圖字第11230082631號函修 正第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績優研考人員,強化研考功能,以促
進市政建設,於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訂定「臺北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
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因配合本府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
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業務變革,期間歷經十二次修
正,最近一次修正時間為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
為配合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並調整績優研考人員選拔機制,爰修正本要點
第三點第一至三款,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評核方式與期程調整為,依研考會年度各項
    考評業務結果與各機關就研考事務配合情形,於每年十一月進行總評
    核作業。(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調整績優研考人員選拔機制,由各機關薦送人員,研考會依既有業務
    考評結果,結合機關薦送人員平常接觸表現與事務參與情形,複評選
    出年度績優研考人員。(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三款)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總獎勵名額以不超過二十
    名為限,評選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依本府所屬各機
          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於每年十
          一月檢視年度各項考評業務結果與機關就研考事務配合情形,
          評定成績。
    (二)考量一、二級機關及區公所在業務屬性及適用項目之差異性,
          由研考會衡酌評核項目執行情形,採取分類方式排序擇優予以
          獎勵。
    (三)本府各機關依研考會通知提送績優研考人員推薦表,研考會依
          第一款評定結果,複評選出年度績優研考人員作為獎勵對象;
          其格式由研考會另定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本府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
評核方式與期程調整為依本府研考會年度各項考評業務結果與各機關就研
考事務配合情形,於每年十一月進行總評核作業,爰予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