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檢核實施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持續提升行政效能,推動定期辦理申
    請案件項目、應備證件、處理時限、申請書表標準化、行政流程簡化
    及申辦資訊公開透明等檢討作業,同時整合相關市政服務建置網路申
    辦單一窗口網站,特訂定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檢核實施計畫(以下簡
    稱本實施計畫)。

貳、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
二、電子簽章法第 4條、第 6條、第 9條規定。
三、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
四、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注意事項第 4點規定。

參、辦理機關及檢核對象
一、主辦機關:本府研考會
二、協辦機關:本府資訊局
三、配合機關:本府各機關
四、檢核對象:本府各類人民申請案件之規範規則

肆、執行範圍及原則
    依 103年度計畫推動重點,請各機關依據業務現況和法令依據,自行
    檢討、簡化或修正申請案件之案件項目、應備證件、處理時限、申請
    書表、作業流程圖等。並參考本府申請案件滿意度意見調查表,民眾
    所反映與建議事項進行檢討改進作業。各一級機關應依據下列說明事
    項,將檢討修正結果及異動新增項目,彙整後填具「本府申請案件處
    理時限表」等資料(如附件 1-7)送本府研考會審核。
一、案件類別
    本計畫將檢核之案件類別,包括:1.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謄列之
    案件項目。2.其他經本府核定或由人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3.「臺北
    市民 e點通」網站、各機關網站,或因應民眾需要,依主管權責受理
    發給各種證照、證書、證明或提供服務、補助等業務。上述皆應視為
    申請案件,列入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由各機關自行檢討並依規
    定程序報府審定後辦理公告,若有規避隱匿不報者,經查證後將由本
    府研考會專案簽報議處。
二、應備證件簡化與作業原則
  (一)推廣數位簽章之使用
        針對申請案件應備證件中,涉及身分認證或簽章,要求民眾必須
        提供身分證正本或親自簽名蓋章者,應配合電子簽章法施行及「
        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數位認證平臺作業,積極檢討各項申請案
        件可接受民眾以政府憑證( GCA)、自然人憑證( MOICA)、工
        商憑證(MOEACA)、臺灣金融憑證(TFCA)等數位簽章進行網路
        申辦情形,並於應備證件中將適用情形加註清楚。
  (二)積極執行免書證免謄本簡化作業
        各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所需之應備證件,如屬本府市政資料庫(戶
        役政、地政、建管、都市發展、消防安檢等 5類)或其他查詢管
        道可取得業務所需資料者,應主動執行免書證免謄本簡化作業,
        民眾得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如申請案件為聯合審查案件,則由
        該審查之權責單位執行免書證免謄本作業;排除本項適用者列表
        如下:
        1.申請案件之前置作業涉專業簽證者。
        2.申請人需於相關書證謄本上標示特定位置或相關範圍者。
        3.申請案件需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三)補正通知之執行原則
        民眾向各機關辦理申請案件時,其所檢附之應備證件或相關佐證
        資料不足者,承辦機關應主動通知民眾補正,並以一次告知為原
        則;其一次告知之表單格式由本府研考會統一訂定(如附件 5)
        ,表單內容由各機關填具,針對需應備證件之申請案件項目,皆
        須備有一次告知表單。
三、申請書表之訂定原則
  (一)本府秘書處92年 5月12日以府秘二字第 09214288200號函轉行政
        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之規定,各類書表證照(含上網
        供下載使用者)格式應修訂為A4直式橫書。
  (二)依據行政院94年 2月21日院授研訊字第 09400038941號函頒「推
        動文書版面標準方案」所示,應統一版面之文書含申請表單,請
        各機關配合調查了解各類申請書表之性質係屬全國通用或縣市政
        府因應業務訂定之申請表單。
  (三)各項申請案件依附件 3填列提供之申請書表,須於「臺北市民 e
        點通」網站提供下載服務,且須同時提供至少word(或 excel)
        及 pdf檔案格式供民眾使用。
  (四)各機關應自行檢討各項申請案件所需填寫之書表(欄位、種類)
        ,由主管機關持續逐一檢討簡化,統一制頒標準化表格。
四、處理時限之訂定原則
  (一)各機關應就各申請方式所受理之案件,明訂全案處理時限(填具
        於附件 1)。如案件涉及跨機關審查(會勘),則由負責收案之
        主辦機關協調會審機關研商所需時限,同時需將各協辦機關之個
        別處理時限加以明訂,以釐清行政責任。案件如屬通案性並涉及
        跨機關審查或複審者,謄列於一般時限欄位;如屬個案性,則列
        入「須會外機關審查」欄位。另針對核定為網路申辦之案件處理
        時限,應配合機關分層負責表修訂並以簡化縮短為原則;惟處理
        時限以時計算者,應配合網路申辦作業流程另訂合理時限。
  (二)處理時限之更動原則:各機關應確實檢討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
        簡化縮短之可行性,以提升為民服務效能;如處理時限有實際延
        長之需要,應將該項申請案件 103年 1月至 103年 6月受理案件
        全數調卷,分別計算總件數、依限或逾限案件之件數暨比率、依
        限辦結案件暨逾限辦結案件平均處理天數,並提報調卷分析資料
        或相關法令變動之佐證資料等,併送本府研考會審核。
  (三)假日計算方式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應包含例假日。
        並依據90年6 月20日府研三字第9006181700號函規定,各機關配
        合修訂處理時限,原處理時限 1至 5日者,得增加 2日處理日數
        ;原處理時限 6日至10日者,得增加 4日處理天數,以此類推。
        另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93點第二項所示,處理時效含假日
        之案件,處理期間如遇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星期六、日之例
        假日除外)時,其期間依實際假日日數延長之。
  (四)層轉核釋之計算方式
        1.本機關有核定權之案件:
          如須請釋相關機關或蒐集資料之案件,依法務部90年 2月27日
          法90律字第000452號解釋函與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請於處
          理時限表中註明該類案件如須請釋相關機關或蒐集資料時,其
          處理時限最長為 2個月。
        2.本機關無核定權之案件:
          其處理時限之訂定為受理申請日之次日至發文報請核定機關之
          處理期間(有關此類案件處理時限之計算,採分階段作業方式
          辦理,即以受理申請日至發文報請核定機關處理期間為第一階
          段,並於發文時結案,原收文號即予銷號,惟該案屬未結列管
          案件,應另行管制;俟核定機關函復時,另成新案以一般公文
          方式處理,且各階段文書應併案歸檔。)
五、申請案件流程檢討原則
    各項申請案件如需民眾繳交費用者,應配合申請作業流程提供網路繳
    費或一般繳費等管道;各機關另應明訂民眾可使用之申請管道,並配
    合「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之數位簽章身分認證機制、網路繳費等功
    能,積極推動網路申辦服務。前揭各項申請案件所提供之網路申辦作
    業方式和繳費受理方式,皆應明確填具於處理時限表,各機關應主動
    檢討辦理適合網路申辦之申請案件並對外公告。本府網路申辦作業類
    型(如表 1),分類說明如下:
  (一)全程式網路申辦:
        民眾透過網路申辦該項申請案件,可於線上填送申請書表、提送
        應備證明文件(電子檔或掃描影像檔),且申辦結果領件時不需
        再至機關櫃台完成申請程序之案件,本類案件應透過機關線上陳
        核,其處理時限較一般申請方式加以縮短。
  (二)非全程式網路申辦:
        民眾透過網路申辦該項申請案件,可於線上填送申請書表,其應
        備證件可以線上提送或以郵寄方式送至機關,由機關以紙本陳核
        方式處理完成申請程序,且申辦結果為書面資料需由民眾臨櫃領
        取或機關透過郵遞送達之案件。
  (三)網路預約:
        民眾透過網路申辦該項申請案件,可於線上填寫申請書表,但仍
        需臨櫃繳驗相關應備證明文件,由機關以紙本陳核方式處理完成
        申請程序,且申辦結果為書面資料需由民眾臨櫃領取,或機關透
        過郵遞送達之案件。
        表 1:網路申辦作業類型
        ┌────┬───────┬────────┬────┐
        │        │全程式網路申辦│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
        │申請書表│線上填送      │線上填送        │線上填送│
        ├────┼───────┼────────┼────┤
        │應備證件│線上提送      │線上提送或郵遞  │臨櫃查驗│
        ├────┼───────┼────────┼────┤
        │繳費方式│應提供網路繳費│不限            │不限    │
        │        │管道          │                │        │
        ├────┼───────┼────────┼────┤
        │陳核方式│線上陳核      │紙本陳核        │紙本陳核│
        ├────┼───────┼────────┼────┤
        │申請結果│應提供線上取得│郵遞或臨櫃親取  │郵遞或臨│
        │        │方式          │                │櫃親取  │
        └────┴───────┴────────┴────┘
六、應提供申辦進度查詢
    為推動市政透明化及落實推動單一窗口服務之理念,各機關應主動一
    次完整提供民眾後續服務之相關資訊,本府研考會與資訊局已規劃建
    置「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申請案件流程管理服務功能,各機關針對
    民眾經由臨櫃、郵寄、傳真或電話等方式遞送之申請案件,其處理時
    限 1日以上之非隨到隨辦申請案件,除須由中央系統處理或非直接受
    理民眾申請項目外,皆應於「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提供辦理進度查
    詢服務。
七、推動「申請案件」專區服務資訊之整合
    為維持申請案件資訊正確性及達到內容同步互享之目標,本府各機關
    學校推動各機關學校網站設置「申請案件」專區作業,將申請案件統
    一連結至本府網路申辦單一窗口「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藉此減少
    各機關分散式地進行申請案件資訊維護管理及更新時所付出之時間與
    人力成本。

伍、審查方式
一、提報作業
  (一)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依修訂內容自行檢討簡化、修正後,彙整修
        訂結果(含新增項目)填具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1
        )、執行作業統計表(附件 2)、申請書表明細資料(附件 3)
        、受理單位聯絡資訊一覽表(附件4 )、一次告知單(附件 5)
        、作業流程圖(附件 6)、申請案件一覽表(附件 7),並檢附
        相關佐證說明資料(如處理時限有延長之項目應提送調卷分析資
        料等)報府核定,由本府研考會負責審查。
  (二)區政類申請案件之修訂作業,請本府民政局會同相關機關協商定
        案後再行提報。
二、審查作業
    本府研考會針對各機關所提送之申請案件修訂事項加以審查,涉及處
    理時限延長、行政流程改造或跨機關聯合審查等案件,由本府研考會
    依實際作業需要召開個案審查會議,邀請相關局處進行協商以取得共
    識。
三、後續行政作業
  (一)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應依本府核定結果或個案審查會議結果,據
        以修訂彙整該類別之 103年度本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附件 1
        )、執行作業統計表(附件 2)、申請書表明細資料(附件 3)
        、受理單位聯絡資訊一覽表(附件4 )、一次告知單(附件 5)
        、作業流程圖(附件 6)、申請案件一覽表(附件 7)等資料,
        依實施期程所示送予本府研考會。
  (二)本府 103年度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於核定後,各機關應依規定辦
        理公告事宜,並須完成「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相關系統功能設
        定、服務資訊更新、申辦進度查詢設定並提供網路申辦服務。
四、各機關申請案件於年度審核核定公告後至次年年度審核作業開始之期
    間內,如有法令、作業程序變動,各機關仍應依本計畫所定原則自行
    檢討後,以個案方式辦理報府核定公告作業。核定後,請將更新資料
    (附件 1至 7),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府研考會聯絡窗口,俾利建檔。

陸、實施期程
┌────────┬─────────────────────┐
│工作計畫期程    │項目內容                                  │
├────────┼─────────────────────┤
│103年1至8月     │辦理報府核定修正之個案審查作業            │
├────────┼─────────────────────┤
│103年9月10日前  │擬訂及函頒103年度申請案件檢核實施計畫     │
├────────┼─────────────────────┤
│103年9月30日前  │各一級機關依本實施計畫免備文提報修訂資料( │
│                │附件1-7),送本府研考會審查。             │
├────────┼─────────────────────┤
│103年10月11日至 │1.針對各機關提報之修訂資料,由本府研考會依│
│103年11月10日   │  實際作業需要召開個案審查會議。          │
│                │2.各一級機關依本府核定結果或個案審查會議結│
│                │  果,免備文提送該類修訂彙整資料予本府研考│
│                │  會。                                    │
├────────┼─────────────────────┤
│103年12月10日前 │本府研考會彙整年度修訂結果專案簽核後,函知│
│                │各機關據以辦理後續作業。                  │
├────────┼─────────────────────┤
│103年12月20日前 │各機關辦理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公告事宜。    │
├────────┼─────────────────────┤
│103年12月31日前 │各機關進行「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之系統功能│
│                │設定、案件資訊更新、申辦進度查詢之設定等事│
│                │宜。                                      │
├────────┼─────────────────────┤
│103年12月       │本府研考會將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上傳本府研考│
│                │意見交流平臺。                            │
└────────┴─────────────────────┘


柒、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