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行政院函頒「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頒「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與「政府服務
品質獎評獎作業手冊」。
三、臺北市政府策略地圖與平衡計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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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落實推動為民服務工作品質,樹立優質服務典範,鼓勵創新服務,期
提高行政效率與民眾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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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核對象
本府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及各機關委外經營且對外服務
之場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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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施方式
一、考核方式
(一)各機關自行督考
1.各機關應建立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制度,提升服務品質。
2.各一級機關對所屬機關或單位負有督導之責,應實施為民服務
工作不定期現場考核;其執行方式由各一級機關依業務需要自
行規劃。
(二)本府考核作業
1.由本府研考會不定期派員至各機關服務場所,實地了解該機關
為民服務工作情形,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共同辦理。
2.本府研考會亦得視輿情反映及政策性交辦等實際需要,另行委
託專家、學者或其他適當民間人士進行不定期現場考核作業。
二、考核項目(如附件):依據「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作業手冊」所列原
則辦理;另因應各機關業務性質差異性及實際需要,本府研考會得依
受考核對象實際情形予以調整考核事項及評分內容,如有特殊情形,
得註明理由以缺項方式處理。
(一)洽公環境:定期檢查與提供,且有必要的使用說明與管理,以確
保設施品質。
1.核心設施(含法定設施):服務櫃檯、等候座椅、洗手間、哺
集乳室、無障礙設施(斜坡道、電梯、專用停車位、服務鈴、
身心障礙專用盥洗室等);申辦書表和填寫範例。
2.一般設施:書寫檯、電腦、免費無線上網、飲水機、影印機、
便民停車位、宣導資料及文具用品。
3.服務場所推動通用設計理念(依實際需要,及參考平等使用、
靈活運用、簡單易用、簡明訊息、容許錯誤、省力操作、尺度
合宜等七大原則,提供相關設施)。
(二)服務行為:
1.服務人員於現場引導服務、洽公服務之親和。
2.服務人員洽公回應品質、正確率與主動性等。
(三)服務行銷有效性:加強民眾對機關施政及服務之瞭解,並依據不
同服務對象妥善運用社會資源或與企業、社區等結合,進行多元
化施政宣導。
三、考核結果
(一)由本府研考會專簽陳核或提報市政會議,並函請機關檢討改進。
(二)考核結果之缺失或建議事項,如涉及聯合辦公行政大樓其他維管
單位,則由受考核對象負責通知維管單位進行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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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實施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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