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為民服務工作不定期現場考核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行政院函頒「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頒「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與「政府服務
    品質獎評獎作業手冊」。
三、臺北市政府策略地圖與平衡計分卡。

貳、目的
    落實推動為民服務工作品質,樹立優質服務典範,鼓勵創新服務,期
    提高行政效率與民眾滿意度。

參、考核對象
    本府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及各機關委外經營且對外服務
    之場館。

肆、實施方式
一、考核方式
  (一)各機關自行督考
        1.各機關應建立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制度,提升服務品質。
        2.各一級機關對所屬機關或單位負有督導之責,應實施為民服務
          工作不定期現場考核;其執行方式由各一級機關依業務需要自
          行規劃。
  (二)本府考核作業
        1.由本府研考會不定期派員至各機關服務場所,實地了解該機關
          為民服務工作情形,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共同辦理。
        2.本府研考會亦得視輿情反映及政策性交辦等實際需要,另行委
          託專家、學者或其他適當民間人士進行不定期現場考核作業。
二、考核項目(如附件):依據「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作業手冊」所列原
    則辦理;另因應各機關業務性質差異性及實際需要,本府研考會得依
    受考核對象實際情形予以調整考核事項及評分內容,如有特殊情形,
    得註明理由以缺項方式處理。
  (一)洽公環境:定期檢查與提供,且有必要的使用說明與管理,以確
        保設施品質。
        1.核心設施(含法定設施):服務櫃檯、等候座椅、洗手間、哺
          集乳室、無障礙設施(斜坡道、電梯、專用停車位、服務鈴、
          身心障礙專用盥洗室等);申辦書表和填寫範例。
        2.一般設施:書寫檯、電腦、免費無線上網、飲水機、影印機、
          便民停車位、宣導資料及文具用品。
        3.服務場所推動通用設計理念(依實際需要,及參考平等使用、
          靈活運用、簡單易用、簡明訊息、容許錯誤、省力操作、尺度
          合宜等七大原則,提供相關設施)。
  (二)服務行為:
        1.服務人員於現場引導服務、洽公服務之親和。
        2.服務人員洽公回應品質、正確率與主動性等。
  (三)服務行銷有效性:加強民眾對機關施政及服務之瞭解,並依據不
        同服務對象妥善運用社會資源或與企業、社區等結合,進行多元
        化施政宣導。
三、考核結果
  (一)由本府研考會專簽陳核或提報市政會議,並函請機關檢討改進。
  (二)考核結果之缺失或建議事項,如涉及聯合辦公行政大樓其他維管
        單位,則由受考核對象負責通知維管單位進行檢討改善。

伍、本實施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