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所屬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以
    下簡稱各機關)與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之聯
    繫,增加橫向協調功能及提升作業成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二、各機關應向研考會提報一名機關主任秘書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作為
    研考類一條鞭人員,並登錄於官網業務職掌之工作項目。
    研考類一條鞭人員之異動,各機關依下列作業原則辦理:
    (一)人員異動僅涉及業務指派或簡任職務任免遷調事項,須提報異
          動表,不需會商研考會表示意見。
    (二)人員異動涉及任免遷調事項,屬免經甄審(選)職務者,應由
          出缺職務機關之一級機關會商研考會表示意見,後續並由出缺
          職務機關提報異動表。一級機關職務以府簽會辦方式辦理會商
          ;二級機關職務由其一級機關以會商表辦理會商後,再由二級
          機關簽陳一級機關核定。
    (三)異動表應於該異動人員接任職務三日內完成提報,並更新官網
          業務職掌之工作項目。
〔立法理由〕
為確實達到強化機關內控管制作業成效,發揮溝通協調及預警通報功能,
明訂研考類一條鞭人員應由各機關主任秘書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擔任,爰
予酌修文字。

三、各機關研考類一條鞭人員應對機關管考業務負責,並積極運用本府異
    常事件通報系統即時反映問題,落實通報預警作業。
〔立法理由〕
未修正。

四、各機關研考作業執行成效,由研考會於每年十一月,檢視年度各項考
    評業務結果與機關就研考事務配合情形,綜整送交各機關參考。
〔立法理由〕
為精進考評機制,落實三級管考之精神,各機關研考作業執行成效,改為
依本府研考會年度各項考評業務結果與各機關就研考事務配合情形,於每
年十一月進行總評核作業,綜整後供機關參考,爰予酌修文字,並刪除項
次。

五、為提升研考作業品質,由研考會適時辦理以下措施:
    (一)提升研考知能:配合政策或業務推行所需,辦理研考業務相關
          教育訓練,以增進研考專業知能。
    (二)促進意見交流:適時運用本府主任秘書會報或相關會議機制、
          聯繫管道,與各機關進行政策宣導或意見交流。
〔立法理由〕
一、為利本會與機關間即時進行意見交流,取消每年定期辦理之座談會,
    調整為適時運用本府主任秘書會報或相關會議機制、聯繫管道,進行
    政策宣導或意見交流,爰予酌修文字。
二、依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簽陳一百十年度各機關首長對「研考類一
    條鞭看法和意見」調查問卷結果,顯示本府各機關對於本制度已有穩
    定性支持,另各機關如對本府研考業務有所建議,亦可直接透過本府
    主任秘書會報、相關會議機制或聯繫管道反映,故不再進行滿意度調
    查,爰予刪除款次。

六、研考類一條鞭人員異動表及會商表,由研考會另定之。
〔立法理由〕
未修正。